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4)

2019-02-16 14:36

6合同管理

6.1合同分类

水利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分包、技术咨询、委托代理合同等。

6.2合同签订

(1)合同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项目法人。 (2)合同签订程序

①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② 发包人选定了中标人后,若认为双方尚需就投标文件澄清中的有关事项或其他遗留的细节问题进行协商,可向中标人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他进行当面洽谈,但洽谈结果不能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待有关签订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已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去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在此期间,双方除准备好合同文件外,还应办理好签订合同前需要完成的事项,承包人必须办理履约担保等。

③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办理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双方应在公证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手续。

④ 签订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应对合同进行综合评审。

⑤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⑥ 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及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想改变中标结果,拒绝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损失,如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如果中标人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考虑与备选的排序第二投标人签订合同。

6.3合同执行

(1)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不出现分歧和争议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产生分歧,合同出现争议,当事人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尽量减少损失。

②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③ 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⑤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 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未通过自行协商、调解或仲裁的途径解决,可交由法院作出判决。

⑦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⑧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4合同补充

(1)合同缺陷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工程变更补充

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补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并按发包人的授权指示承包人进行各种类型的变更。

(3)索赔补充

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在工程的建筑、安装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要求,可以协议补充。

7工程施工管理

7.1开工准备及开工报告审批

(1)开工准备

开工是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2)开工报告的审批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进行审批。主体工程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招标的,每项主体工程开工前都应办理开工报告。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审批权限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工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同时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7.2施工管理

(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法人一般为灌区管理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验收阶段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2)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 176) 的要求划分工程项目,并编制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3)工程建设招标书应依据有关规定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设计文件编制。招标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应纳入合同管理范围,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应通过招标确定。 (5)施工单位应在中标后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应经项目法人单位认可。

(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骨干灌排渠沟整修、加固、防渗衬砌,以及渠系建筑物的配套、改造、维修等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进行骨干工程施工的同时,应及时进行配套工程、田间工程的施工。 (9)应建立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批准开工文件、施工进度及大事记录,监理工作报告、验收报告、工程运行观测数据、工程技术总结等资料均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并及时归档。

8工程质量管理

8.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处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根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施工强度等因素决定采用最有效的质量管理组织形式,或设置质检部门、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随时对实施中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项目法人应制定周密的质量管理实施计划,建立质量事故处理预案、应急及处理机制,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消除质量隐患,控制事故影响。以此约束、激励、促进和落实质量目标的实现。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具有质量检查与控制权力,检查和控制权利应在勘察设计委托合同、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质量控制权力和责任、主要控制范围及过程、工程检查与验收、质量奖励与处罚等。应分项、分专业明确质量检查标准、过程、要求、时间、方法,明确对质量文件的批准、确认、变更,明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置等。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法人有对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权力,未经验收不得进行隐蔽覆盖;有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组织验收权力,不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有对分部工程组织验收权力,不经验收,不得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常规检查、专项检查、非常规检查;可以是现场检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也可以是现场外检查(检查结构件、设备、生产场地、料场)。项目法人的每一项检查,都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包括

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目标、检查方法及程序、检查时间及地点、检查范围与频度、检

查手段与检测设备、检查信息管理等。

8.2施工企业质量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水利工程质量负保证职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这个体系的规范运作,不仅要保证工程的材料、设备、工作、工艺等各个要素符合合同、设计文件、规程规范的要求,而且还要保证各施工阶段符合质量要求,即从施工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个工程质量均符合质量要求,使工程达到预定的功能。

8.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的调整或变动必须依照监理委托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在具体的质量控制工作中,一般按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8.4政府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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