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以及发生税务纠纷花费的费用等。
确实简化原则中的“确实”是指税制对纳税人、课征对象、税目、税率以及征管方式和纳税手续等税制要素,都要在税法和征管法上做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确实原则实际上也就是依法治税、有法可依的原则,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止偷漏;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防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简化”是指税收的规章制度要简便易行。其实,税收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既是税收的制度原则,也是税收的效率原则。这个原则不仅纳税人可以减少纳税费用,税务部门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也就是提高税收效率。 4.简述税收的公平类原则。 答:公平类税收原则包括:
(1)受益原则。受益原则是指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或者说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应按各社会成员享用的份额来承担。显然,这一原则是来自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法则,即各社会成员以纳税形式来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如果这一原则得以实施,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就可以同它的边际效益挂钩,而各社会成员如能如实纳税,那么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免费搭车”现象就可以避免。 问题在于,公共物品是一种集合性消费,具有排他的内在属性,每个人的享用程度难以个量化,因而受益原则就难以普遍应用。有些情形可以直接应用受益原则,如对桥梁和公路征收燃油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征收社会保障税等;有些情形由于享用程度不可分解,受益原则不适用,如国防费和行政管理费等等。
(2)能力原则。能力原则是指征收以各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为标准,而不考虑各自对公共物品的享用程度,或者说,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按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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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能力分摊,收入高的人多分摊,收入低的人少分摊。显然,这一原则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能力原则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支付能力的标准,也就是按什么标准来度量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关于度量标准,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客观说主张按个人的所得、财产和消费支出为标准,主观说主张以在享用公共物品时个人感受到的牺牲程度为标准。纵观世界各国税制,实际上都是以客观标准作为度量支付能力的标准,主观说难以度量,会演变为人为的标准,难以付诸实施。
5.简述税收中性和超额负担。
答:税收效率涉及税收中性问题。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政府课税改变了消费者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行为,或改变了生产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税前)的资源配置状况,这种改变就被视为税收的非中性。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只要国家征税就必然会对商品购买、劳动投入以及储蓄和投资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完全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因此,提出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这个前提下,掌握好税收超额负担的量和度,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税收机制与市场机制两者取得最优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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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取消或忽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般是将增值税视为一种中性税收,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也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和税收超额负担相关,或者说,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超额负担而提出的。税收超额负担是指政府通过征税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的转移过程中,给纳税人造成了相当于纳税税款以外的负担。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了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了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一般来说,所得课税只产生收入效应,对市场的干预程度较小,商品课税也因税种和税率的设置不同而有所不同,如避免重复课税的税种和税率档次较少,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也较轻。
税收超额负担是哈伯格运用马歇尔的基数效用理论作为基础理论提出的,所以称为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这种理论使用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概念,并以消费者剩余的大小作为衡量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商品时获得净福利的多少,参见图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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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税收的超额负担
图8—1说明的是一种商品的市场,D是商品的需求曲线,S是供给曲线。征税前的均衡点是E,产量为OG,价格为OB。假定政府对这种商品课征FI的从量税,供给曲线S将向左上方移动至S+T,税后均衡点为F,产量减少至OH,价格上升至OA。这种税的税收收入是CI(销售量)乘以IF(税率),即ACIF的面积。消费者因课税而损失的消费者剩余ABEF的面积,生产者因课税而损失的生产者剩余BCIE的面积。这两种损失合计为ACIEF的面积,显然大于政府的课税收入(ACIF的面积)。二者的差额FIE就是课税的超额负担。这说明,纳税人的负担不仅是向政府纳税ACIF,而且因政府课税带来价格上升导致产量(消费量)的减少,即带来纳税额之外的超额负担。这里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以消费者剩余为根据说明了超额负担扭曲了课税商品与其他关联商品的消费选择。对此,我们提出减少超额负担的三种方法:对需求弹性为零的商品征税;对所有商品等量(从价)征税;对所得征税。
6.试分析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
答: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包括:(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嫁。从前边的讨论中可以看出,税负转嫁的最主要方式是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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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价格,因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是明显的;而与商品及商品价格关系不密切或距离较远的所得课税往往难以转嫁。如对个人财产和劳动所得课征的税收一般只能降低个人的消费水平,无法转嫁出去。对各类企业课征的法人所得税尽管存在转嫁的渠道,如提高本公司商品的售价,降低或延迟增长雇员的工资或增加劳动强度,以及降低股息和红利等等。但这些渠道并不畅通,或者会受到企业雇员和股东的强烈反对,或者受制于社会供求关系变化情况,所以都难以实现。
(2)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课税不易转嫁。社会中大量的商品生产和销售都处于竞争状态中,商品价格的确定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而税负转嫁自然与供求弹性有关。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得以在所期望的价格水平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完全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以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实现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税负容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供给弹性等于需求弹性,则往往由供给和需求两方共同负担税款,税负转嫁只能部分实现。
在商品价格和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下,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可用图8—2和图8—3来表示。图中的符号S代表税前供给曲线,S′代表税后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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