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告需由科主任技术把关,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立即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药剂科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严格执行新业务、新技术审批制度。在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科室在实施新业务、新技术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后上报医务科及院办公室,同时做好新业务开展前的准备工作,最后医务科及院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及职能科室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13)建立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上报,一般差错要求当天上报,严重差错要求立即上报。由当事人说明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查,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卫计委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三、发生医疗事故后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应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2)科主任应立即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的向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报告科室、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科室初步处理意见、根据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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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的环节今后需加强的防范措施等。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由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定性后,得出最终处理意见,上报卫计委备案。
(3)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4)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科室人员及患者或患者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交由医院保管。
(5)规定由科主任与医务科及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共同接待前来投诉的患者及患者家属,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费用。
(6)接待投诉工作人员应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行为,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应及时通知医疗事故防范领导小组,必要时报告局领导。
(7)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室应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
四、处罚办法
(1)因在外或在家行医及私自收费而造成医疗事故者,由直接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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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违反医疗技术常规和制度而造成医疗事故者,根据责任大小情况由直接责任者承担5-10%的赔偿。
(3)如病人无理取闹,由医院协商解决赔偿;凡医疗纠纷中发现医护人员在诊疗中服务不尽责、医疗文书等相关记录不全,给予直接责任人赔偿额的1%处罚、间接责任人赔偿额的0.5%处罚。
(4)如当年发生医疗事故,当事责任人不能作为院级以上各种先、优、模的候选人,其他院内规定项目的评比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注:(赔偿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请示卫计委报县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解决,赔偿八万元以上,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医院有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规定一律作废。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在院办。
余干县第三人民医院 二0一六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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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第三人民医院考勤制度(试行)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由考勤小组负责,成立考勤小组。组长:应芳,付组长: 张园良,成员:吴义、江景荣、罗森清、万祥斌、付爱农。各科主任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考勤员职责: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 全院在岗的所有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各科室应在5日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报考勤小组,院领导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基础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每月计算发放: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不含节、假日)达到20天及以上者全得;未达到者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奖励绩效工资、业务奖每年年终计算发放;奖励绩效工资、业务奖(计算方法按方案执行)按全年实际出勤天数达到240天及以上者全得,未达到者全部扣除。全年出勤天数未达到240天及以上者,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上报县卫计委按局干卫发(2012)06号文件处理。
第四条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由科室负责人登记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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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作时间规定:
一、医院实行每天七小时工作制,每月六天假日,节日期另加,遇工作需要时,另行特别通知工作。 二、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
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7:00。 注:若有更改另行通知。 第六条 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科室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正常法定假日,重要科室需和科室负责人提前审请。
二、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3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院方审批。小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院长休假需向副院长告知,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假,不办理销假者,视为旷工。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超假者扣除每日工资。
四、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请事假违反医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可请5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1天带薪事假,超过带薪事假规定时间,扣除每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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