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 15S909(5)

2019-02-17 10:50

3.5.2 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提示:

1.地下室的汽车库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2.消火栓系统和水泵的设计流量可取查表所得值。

地下建筑界定原则示意

1-1剖面示意

地下建筑示意图A

地下建筑示意图B 水泵房为地下建筑

提示:

1.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等除外。

2.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

提示:

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按不同功能查表中流量,选取最大值作为消防水量。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折减流量

条文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条文说明 无

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折减示例

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折减示例

1-1剖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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