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装修管理(2)

2019-02-20 19:57

作业规范 二次装修管理 文件编号:DTZ/WS/TD/008 版 本:第 1 版

3.记 录

3.1 《二次装修施工巡查监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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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装修审图工作要点

二次装修设计图纸的审核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二次装修的工程督导的效果,对不利于物业和影响其他业户/租户利益的设计,在审图阶段提出,可避免可能出现的与装修业/租户之间矛盾。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法规、发展商/业主与小业主/租户签署的出售/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的实际情况,认真仔细地审阅二次装修设计图纸是工程部一个重要工作内容,以下二次装修审图的工作重点: 1.0 审图前准备工作

1.1 收齐二次装修的设计图纸,一般有以下图纸(每个项目根据需要可能有增减):

a. 平面设计图; b. 地台图; c. 吊顶天花图; d. 电力照明图; e. 电气动力图; f. 空调管线图; g. 空调平面图; h. 给排水平面图; i. 消防喷淋图平面图;

j. 弱电系统图(消防报警、电话、音响、电视及监控) k. 设备材料表

1.2 根据需要收集/调阅原设计竣工图纸,设计和施工说明。 1.3 了解出售/租赁合同有关物业设施配置及范围。

1.4 实地察看装修现场外墙、周边、设备和管线配置情况。 1.5 熟悉国家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方面的各种规范。 1.6 熟悉用户守则/装修指南及物业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 1.7 审查设计单位在沪的设计资质(设计图上应有出图章)。

2.0 消防设施

除参照所有民用消防条例外,一般应注意: 2.1 喷淋头与墙柱面最大间距为1.8米,喷淋最大水平间距为3.6米,在大空间内

增加隔断(到顶),一般(除非按喷淋要求隔)会出现喷淋盲点。

2.2 每一个独立的房间,需要有1个烟感,每一个烟感探测器保护面积为60平方米。 2.3 大于60平方米的房间要求有二扇门,走廊尽端的房间面积大于75平方米,应

设置二个门。

2.4 尽量采用阻燃、非燃材料或在材料表面涂防火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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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范 二次装修管理 文件编号:DTZ/WS/TD/008 版 本:第 1 版 2.5 2.6

不可改变原公共部位的消防设施或阻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不能随意将防火门改成玻璃门或装饰木门。

3.0 建筑和装饰 3.1 是否损坏外墙/玻璃幕墙,不准在玻璃上钻孔或粘贴广告及任何影响外观装饰物

品。

3.2 是否随意安装分体式空调,卫星天线、防盗门及开排风百页等设施。对发展商/

业主同意安装的设施,要注意不能占用公共区域,影响他人利益和保持物业外形美观。

3.3 是否有破坏地坪、提升地面的情况,对地坪开槽铺设电话、室内布线的线槽/管

需慎重,必要时请建筑工程师和发展商/业主共同认证决定。

3.4 审核所有新隔墙的位置、厚度和材料(不能用木材)。办公楼所有隔墙不能用砖

墙,商铺隔墙尽量不用砖墙(具体需视楼板的承重情况决定)。

3.5 不准在承重墙、木梁及柱上挖槽、切割及开孔。 3.6 除非购买和租赁整层,并得到发展商/业主同意和消防局的批准,小业主/租户

不准占用公共部位。

3.7 除非购买和租赁整层,并得到发展商/业主同意,小业主/租户不准改变电梯大

堂的装饰。若要改变装饰,其装饰水准必须高于原水准。(若是租赁的租户,应承诺退租时恢复原样)。

3.8 是否将物业内原预留检修管线的门/孔封闭或阻塞。 3.9 是否有改变原防火分区,任何改变防火墙和防火门的设计,除发展商/业主同意

外,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4.0 机电设备 4.1 用电量是否超过出售/租赁合同中约定或原设计安装的电容量。若租户超过约定

或原设计的用电容量,应请业户重新核定设计,若业户确有需要,而原设计确有适当余量,在征得发展商/业主同意可适当增加,必要时可收取相应的增容费。

4.2 所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及认证。 4.3 用电相位是否平衡、均匀。是否有某相超过开关容量。 4.4 对已安装的风机盘管,原则是不能改变(任何改动将失去免费维修和保养之权

利),对新装的风机盘管,注意审核其冷量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4.5 办公楼和商铺一般不允许接驳自来水管,若业户在签订购/租合同时与发展商/

业主提出了用水要求,审图时注意排水管布置,不能从下层吊顶穿过(通常用水泵从吊顶内排入至下水管道),并做好防水处理,以免发生漏水或检修影响其他租户利益。

4.6 所有业户的水、电、煤气是否安装表具计量(表具费用根据购/租合同,或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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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范 二次装修管理 文件编号:DTZ/WS/TD/008 版 本:第 1 版 户/发展商协商决定),所有表具必须有相关部门的认证。

4.7 餐饮类用户必须注意其厨房设计,包括给排水、排烟等,重点审核用水量是否

与出售/租合同相符合,是否有隔油池,增开的地漏是否会对下层业户带来影响,排烟管走向是否合理。

4.8 若业户需要在所购/区域有自己的背景音响,必须考虑火警时的强制切换,所有

弱电系统的设计不能影响原物业的弱电系统。

4.9 所有机电设备的安装须注意其是否留有维修口、通道等 5.0 其他注意事项 5.1 改变平面设计和消防设施,必须以消防局审批意见为准。 5.2 改变或增加结构,需征得发展商和原设计同意,质监部门审核批准。 5.3 煤气管埋线的设计和采用的设备须由煤气公司审核批准,并经消防局同意。 5.4 厨房布置与采用的设备,须由卫生防疫部门审核批准。 5.5 排烟、排水的设计,须由环保及排水监测站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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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次 装 修 工 程 区 域 消 防 安 全 协 议 书

为 确 保 楼 单 元 (业 户) 二 次 装 修 工 程 区 域 装 修 期 间 的 消 防 安 全 , 遵 照 上 海 市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实 行 逐 级 防 火 责 任 制 , 现 物 业 管 理 处 (甲 方), 与 (业 户 )及 其 委 托 进 行 装 修 工 程 的 公 司 (装 修 承 包 商) (一 并 为 乙 方) , 订 立 消 防 安 全 协 议 书 如 下: 甲 方 : 1. 依 据 消 防 局 审 定 的 设 计 方 案 , 对 本 装 修 工 程 进 行 监 督 。 2. 协 调 乙 方 进 场 施 工 事 宜 。 3. 负 责 向 乙 方 介 绍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大 厦 消 防 设 施 和 有 关 规 定 。 4. 负 责 协 调 乙 方 施 工 中 用 电 、 用 水 和 动 火 事 宜 。 5. 对 乙 方 施 工 中 的 消 防 安 全 有 监 督 的 权 力 , 在 发 现 乙 方 施 工 有 不 安 全 的 因 素 , 有 权 责 令 乙 方 改 正 直 至 下 令 停 工 , 并 进 行 处 罚 。 乙 方 : 1. 负 责 楼 单 元 乙 方 施 工 期 间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保 证 不 发 生 火 灾 , 火 警 事 故 。 2. 在 装 修 方 案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三 日 内 提 交 甲 方 施 工 进 度 表 , 以 便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进 场 施 工 事 宜 。 3. 设 立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 向 甲 方 了 解 与 施 工 相 关 的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并 对 施 工 安 全 负 责 。 4. 用 电 、 用 水 和 动 火 应 得 到 甲 方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 4.1 电 器 操 作 人 员 应 有 电 工 操 作 证 , 应 出 示 原 件 , 并 将 复 印 报 甲 方 存 档 备 案 。 在 用 电 前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正 式 或 临 时 用 电 申 请 单 , 由 甲 方 人 员 检 查 其 配 电 箱 合 格 后 在 指 定 开 关 处 送 电 , 责 任 界 面 以 甲 方 出 线 开 关 下 口 为 界 , 开 关 以 上 甲 方 负 责 , 开 关 以 下 乙 方 负 责 。 4.2 用 水 应 事 先 向 甲 方 提 出 申 请 安 排 , 得 到 书 面 许 可 后 方 可 进 行。 4.3 进 行 动 火 工 作 时 , 应 事 先 到 甲 方 办 理 动 火 证 , 操 作 应 由 有 执 照 的 焊 工 进 行 , 严 禁 违 章 操 作 。 5. 乙 方 应 遵 守 甲 方 的 各 项 管 制 制 度 。 6. 乙 方 施 工 中 需 使 用 易 燃 物 品 时 , 须 提 前 做 易 燃 品 的 存 放 工 作 , 应 有 专 人 呈 报 甲 方 , 得 到 甲 方 批 准 后 方 可 带 入 , 定 点 专 柜 负 责, 物 品 存 放 量 不 易 过 多 , 以 当 日 使 用 量 为 限 , 施 工 完 毕 后 , 须 将 剩 余 物 品 带 离 现 场 。 7. 施 工 区 域 禁 止 吸 烟 , 并 保 证 已 开 通 烟 感 , 温 感 探 头 不 受 遮 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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