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的测算与实证分析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李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冗长的过程。在计算银行资本的大小时,要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界定资本的范围以及扣除项;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除要有足够的历史数据积累外,还要有完善的内外部评级体系,使计算的结果能够完全覆盖银行的风险暴露。鉴于我国商业银行历史数据积累不够,内部评级体系仍不健全,不宜使用风险敏感度较高的高级方法,并且,预计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仍将执行1988年协议;同时又由于银行业特殊的保密性质,从外部获取数据有很大的难度,只能根据工行历年的年报所披露的内容或者金融统计年鉴披露的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对于两者中均未披露的项目无从查证,故本文不予考虑,并将所有的计算方法都简而化之,唯求能匡算出一个资本充足率所在的区间,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有个大体的了解。而本文选用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计算的蓝本,是因为工行的“总资产、总资本、核心资本、营业利润等多项指标都居国内业界第一位”,并且“具有国内领先的风险控制能力”,在国内外具有相当广泛的影响力。加上工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于2005年4月18日启动,预计可在2006年底基本完成并实现成功上市。因而,工行在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进程中较具代表性。
一、测算之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我国早在1993年就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银行监管的框架。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参考1988年巴塞尔协议,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准。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对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这是我国正式全面贯彻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开始。
1998年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根据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进入21世纪,财政部、银监会和央行先后出台和修订了许多重要金融法律法规,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使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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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缩小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国际标准的差距,银监会借鉴1988年巴塞尔协议和2004年新协议中标准法的主要思想,于2004年2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引入了新协议框架中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对1996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中资本充足率的测算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
办法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的改进主要表现在:
1)对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划分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算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新办法将少数股权纳入核心资本的范围,而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则纳入附属资本的范围,并要求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应扣除相应的准备金。
2)正式将市场风险纳入了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规定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办法在巴塞尔协议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并规定在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后,商业银行可采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这为我国将来推行内部模型法奠定了基础。
3)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以外部评级取代以前的OECD国家标准,取消了10%和70%的风险权重,明确规定了公共企业的范围以及对风险缓释工具的处理方法,风险权重的设定更为合理,风险敏感度也大有提高。
4)引入了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办法规定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以及时了解其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促使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还提出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应提高其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在市场纪律方面,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等都作了规定,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机制。
5)引入了资本预警机制,按资本充足率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对自有资本金和资产风险的管理。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必须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对自有资本金的管理并及时补充资本金。总的来说,办法比原有的资本充足率测算办法更为全面、更为灵活、更为严格,尽管操作风险还没有被纳入到资本监管的体系,但风险敏感程度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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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的计算
依照办法核算银行的总资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资本是建立在并表基础上的。即将本银行报表与符合规定的集团投资的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合并在一起,计算资本充足率水平。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如果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差额部分应该从资本中扣除。
3)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根据办法,我国目前允许计入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项目如表4.1所示,因为办法对资本的规定比1988年协议更为详细,更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披露的要求,故本文在计算时以办法规定的项目为准。
表1 资本项目
项目 办法规定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 核心资本 盈余公积 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 实收资本/普通股 公开储备(一般储备) 未分配利润(考虑分配方案) 少数股权(并表时出现) 重估储备 附属资本 一般准备 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 长期次级债务 少数股权(并表时出现) 未公开储备 重估储备 一般准备 混合型资本工具(优先股、可转债) 长期次级债务 资料来源:根据2004年2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1988年协议整理得出。
下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注释来具体计算2004年工行总资本的大小。
表2 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04年12月31日 3
2003年12月31日 资产 现金 存放央行款项 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 贷款 减:呆账准备 应收款项 投资 减: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专项准备 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负债 存款 同业存款 同业拆放 借入款项 汇出款项 应付款项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299.11 4,447.51 119.52 698.50 37,052.74 211.91 411.45 12,555.50 250.33 725.56 53.40 804.16 56,705.21 50,607.18 2,248.69 283.76 385.28 446.15 724.27 340.52 55,035.85 39.53 1,606.64 15.24 147.81 -139.86 1,629.83 56,705.21 295.85 4,278.11 191.15 638.82 33,929.37 209.87 452.52 11,727.61 179.91 711.50 87.89 868.16 52,791.20 46,062.02 2,335.59 235.63 383.99 469.68 749.00 825.76 51,061.67 24.52 1,606.66 14.05 147.73 -63.43 1,705.01 52,791.20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年度报告,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6日
根据财政部规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用于防范银行整体经营风险,与巴塞尔协议的公开准备在内涵上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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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减值准备在成本中提取,用于防范资产损失减值风险。由下表可以直接得出2004年底工行的一般准备金的大小。因为国内银行均无重估储备,2004年前工行无发行次级债的记录,同时因为工行尚未上市,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的数据亦不可考,故为简便起见,本文在核算附属资本时只记录一般准备一项,其2004年末余额见表3。
表3 呆账准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03年12月31日 本年提取 本年核销 本年回冲 其他 2004年12月31日 一般准备 161.48 437.35 -488.06 - 4.65 115.42 专项准备 47.89 64.28 -17.28 0.45 0.55 95.89 特种准备 0.50 0.10 - - - 0.60 合计 209.87 501.73 -506.34 0.45 5.20 211.91 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年度报告,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6日
根据表2和表3,2004年工行的资本估算值为: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 =1,606.64+15.24+147.81-139.86+39.53=1,669.36(亿元) 附属资本=一般准备=115.42(亿元) 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1,784.78(亿元)
资本扣除项在工行2004年报中亦未提及,故本文不予考虑。
三、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风险加权资产是信用风险资产、市场风险资产和操作风险资产的简单加权。因为写作本文的意图在于提供资本充足率研究的范式,不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做深入探讨,故在计量风险资产、市场风险资产和操作风险资产时,尽量采用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许可范围内较为简便的方法。虽文中所使用的数据力求精确,但由于我国银行有关风险资产核算的历史积累不够,工行又处于改革上市的前夕,其数据的获取有一定的难度,故本文最后计算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差距。
1、信用风险资产
办法中对信用风险需要资本数量的计算,采用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确定的方法以及新协议标准法的思路,但是根据我国情况对各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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