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转现货交割
第一节 协议交割 第二节 棉籽粕的交割标准 第三节 豆粕的交割标准 第四节 大豆的交割标准 第五节 香菇的交割标准 第六节 木耳的交割标准 第七节 交割费用 第八节 交割违约
第九节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三章 附则
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国盛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棉粕、豆粕、大豆、香菇、木耳、花生粕、菜籽粕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现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市场进行。 第四条 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卖方客户未注册成标准仓单的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市场对个人客户的交割与卖方非标准仓单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场棉粕、豆粕、大豆、香菇、木耳、花生粕、菜籽粕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市场、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电子转现货交割
第六条 电子合同转现货(以下简称电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现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 提出电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电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市场提交下述材料: (一)电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 电转现分为标准仓单电转现和非标准仓单电转现。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电子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市场,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市场帐户。
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电转现时,市场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电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市场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国盛农产品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10元/吨。 卖方客户应在电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国盛农产品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电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市场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详见各上市品种标准)。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电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市场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 电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电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电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电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一节 协议交割
第十六条 棉粕、豆粕、大豆、香菇、木耳、花生粕、菜籽粕合约采用协议交割。
第十七条 协议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 协议交割由卖方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
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九条 协议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办理充抵保证金的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市场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二十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割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割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国盛农产品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协议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四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
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日内将普通工业发票交付买方。
第二十五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收日闭市后,市场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交收日闭市后,市场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市场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普通工业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第二十八条 协议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电子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二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