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价的75%。
第四十二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国盛农产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节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割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割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 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四十七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
第四十八条 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四十九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普通工业发票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
第五十条 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
可卖出仓单量(手)=被冻结仓单数量(手)
可买入仓单量(手)=预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二条 征购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75%。
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位顺次提高(降低)。
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五十三条 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五十四条 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竞卖)中,申报数量小于征购(竞卖)数量。此时取全部申报为成交申报并在结束后将实际征购(竞卖)获得的仓单数量(货币资金)按对应违约方的违约数量占总的卖方(买方)违约数量的比例向对应守约方分配。
第五十五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交易所将征购(竞卖)结果和配对结果予以公布;交易所并以成交价格对参与征购(竞卖)的卖方(买方)的货款进行
结算(含包装物款项),并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五十六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交割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普通工业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 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割结算价,则以交割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成交价与交割结算价之间的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普通工业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据出具人分别开具。
第五十七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征购(竞卖)部分成功,交易所对未成功部分合约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违约金从违约方帐户划入守约方帐户。如果同一违约方对应多个守约方,则对违约方的未成功部分合约按对应守约方的配对数量平均分配。
第五十八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普通工业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发票的,参照《国盛农产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向违约方收取5元/吨的征购(竞卖)费用。 由征购(竞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十条 未成交会员(客户)持相关凭证在征购、竞卖结束后到市场办理资金清退和标准仓单解冻手续。
第六十一条 征购、竞卖结果由市场予以公开发布。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市场按《国盛农产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国盛农产品交易所。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