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6)

2019-02-20 23:57

司法实践中难以被直接引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而近两年一些兄弟省市陆续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条例,我省苏州市于2004年制定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省条例的制定积累了经验。目前江苏在校中小学生有1100万人,为了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主动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妥善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省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委也提前介入,在省内外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学校、学生家长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我委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在总结我省实践的基础上,以预防事故发生为重点,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赔偿等作出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但《条例(草案)》的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提出以下建议:

由于近几年各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比较大,为方便学生上学,不少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对家庭离校较远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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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实行了寄宿制。如何保障寄宿制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的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住宿期间出现的伤害事故,应当是条例规范的重要内容。虽然《条例(草案)》已将“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中,纳入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但还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建议根据寄宿学生管理的特点,适当增加有针对性的规范,使条例更加完善。

此外,《条例(草案)》中有一些文字表述还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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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与处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11月27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克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全省中小学生近一千一百万,他们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千万个家庭,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规范内容比较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委员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省内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立法专家、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根据委员建议和主任会议决定,在新华日报公布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0月27日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个方面和群众意见。省人大法制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赴苏州、常州等地进行了调研,还专门召开了有省、市、区三级法院同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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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题论证会,就草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委员们普遍认为,明确预防职责,加强预防工作,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条例应当规范的重点,建议突出“预防为主”,对草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加以充实完善。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关于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有的委员提出,对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的规定要细化,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形式要多样,学生家长也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增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职责的规定。

2、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

3、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关于中小学生的校内安全保障。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校园内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区域,也是预防工作的重点,明确和强化学校的预防职责是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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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键,要规范学校场地、设施的建设与使用,补充完善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在活动组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预防职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

2、增加一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四项,规范学校对选择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3、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九项修改、补充后作为第十一项,表述为:“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来访人员、出入校园的车辆,履行登记手续,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4、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增加了学校主动向学生家长了解学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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