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7)

2019-02-20 23:57

(三)关于中小学生的校外安全保障。有的委员、地方和群众提出,中小学生多是未成年人,自我防护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比较弱,在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参加校外活动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条例应通过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发挥社区志愿服务的作用,加大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力度,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加强对接送学生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增加一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四)项:“加强对校车和其他接送学生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客车超载以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

2、对草案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明确“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以增强可操作性。

3、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履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职责。”

4、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二、关于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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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条例的规定更加合理、完善,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专家和群众提出,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过窄,对于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都应当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同时建议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应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调整范围。同时,将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军事训练中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鉴于军事训练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对学生的军事训练安全防范还缺乏统一规范,有的地方和群众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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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学校责任的承担。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学校承担责任与否,依据的是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应以学校没有过错为前提。过错责任原则是本条例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而草案的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有必要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

1、为避免与其他条款重复,删去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明确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均以“行为并无不当”为前提。

2、将草案第二十一条删去,因为“学校教职员工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难以界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该规定容易成为学校推卸责任的理由,对于学生及其家长不公平。

3、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明确,与其他条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一定矛盾,且“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将该条两款并为一款,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删去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因为该款与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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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删去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因为该款没有上位法依据,实践中难以操作。

(四)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解处理。有的委员、家长提出,为了合理、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等部门在对学生伤害事故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吸收学生家长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与。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教育行政等部门“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的规定。

(五)关于校方责任险。有的委员和一些听证代表提出,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重要保障措施,既解决了学校的后顾之忧,又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但草案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区别规定似不公平,建议进一步研究。有的委员还提出,可以考虑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保险费用。听证会上,也有一些听证代表提出,应当不分民办、公办学校而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保险费用。经与省政府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一支付。”

此外,对草案还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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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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