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劳动者进行呼吸保护的工程防护措施、有害因素检测、个体呼吸防护、应急救援及健康监护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采取呼吸保护措施以阻断或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经呼吸道进入人体的工作场所和作业人员。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生物有害因素的呼吸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Z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GB/T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界定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inhalable occupational hazards
指完全或主要通过呼吸道途径进入人体导致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职业有害因素,包括颗粒物、烟雾、气体、蒸气、气溶胶等。
3.2
个体呼吸保护personal respiratory protection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作业时,为避免或减少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进入呼吸道而针对劳动者个体所采取的呼吸保护措施。 3.3
呼吸防护用品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防御缺氧空气和尘毒等有害物质吸入呼吸道的防护用品,通常指个体防护用品。 3.4
呼吸保护计划respiratory protective program
用人单位制定的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以保护劳动者免受作业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为目标的管理程序。呼吸保护计划应定期评价其有效性。 4 职业呼吸保护的基本原则
4.1 选择采用呼吸防护措施时,应按工艺防护、工程防护、个体防护的顺序选择。 4.2 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无害工艺技术代替有害工艺技术、以无毒或低毒物料替代有毒或高毒物料、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流程,做到无害化生产,消除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产生。
4.3 在不能实现无害化生产的情况下,应通过工程防护设计有效降低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减少有害因素的逸散,如设计安装全面或局部通风排毒降尘净化设备等,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降低到卫生标准规定的接触限值以下。
4.4 当工程防护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后达不到要求的防护效果,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浓度高于国家职业卫生限值时,劳动者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呼吸保护器,如防尘、防毒口罩或面具,以保护工人健康。 个体防护措施不能代替工艺改造措施和工程防护措施,只是作为补充防护措施,或在应急状态下使用。
4.5 无论采取何种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达到职业卫生限值标准是最基本的要求。用人单位有责任要遵循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使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下。 5 用人单位的责任
5.1 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及配套的卫生设施。
5.2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
5.3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订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保证其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5.4 应制定呼吸保护计划,对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定期识别、监测与评价,存在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配置有效的工程防护设备,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对呼吸保护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5.5 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从源头上控制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产生与释放。 5.6 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知识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有害因素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劳动者。
5.7 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参见GBZ188)的要求,对接触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5.8 应定期开展呼吸保护培训。
5.9 应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考虑呼吸系统有害因素的特点,配备面罩、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施,每年至少演练2次。
5.10 应科学建立、续存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 劳动者的责任
6.1 劳动者应学习和充分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6.2 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其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制订呼吸保护计划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6.3 劳动者应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项目,劳动者有自愿选择的权利。
6.4 劳动者应根据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在劳动过程中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
6.5 劳动者应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呼吸保护培训,了解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够正确使用应急救援设施,并参加定期演练。
6.6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7 呼吸保护的工程防护措施 7.1 综合工程防护措施
7.1.1 产生粉尘和毒物的工作场所应首先采取综合工程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毒物浓度满足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a)合理的工艺及平面布置; b)以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 c)在工艺流程中防止跑、冒、滴、漏;
d)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作业,避免直接操作;
e)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采用湿式作业,运送粉尘物料应尽量采用密闭和负压下输送,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宜采取湿法冲洗墙壁和地面的措施;
f)结合工艺特点采取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措施,由通风系统排出的含有粉尘和毒物的空气,应进行除尘和净化,使排放的尾气满足GB6297的要求,湿法净化排放的污水,应满足GB 8978的要求;
g)设置便于清扫的卫生设施并及时清扫。
7.1.2 呼吸保护的工程防护措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2 局部排风
7.2.1 局部排风是将粉尘和有害气体直接从发生源处就地排走,防止其污染周围环境空气的通风方式。局部排风系统由吸尘(气)罩、通风管道、除尘器(或净化器)、排风机、排气筒(烟筒)等部分组成。
7.2.2 常用的吸尘(气)罩有:密闭罩、外部吸气罩(包括上吸罩、下吸罩、侧吸罩、槽边罩)、接受罩(包括高悬罩、低悬罩)、吹吸罩、气幕隔离罩、补风罩。对吸尘(气)罩的设计要求是:
a)形式适宜。吸尘(气)罩的大小、形式应能有效捕集粉尘和有害气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首选密闭罩。
b)位置正确。设置外部吸气罩等其他形式的吸气罩应尽可能靠近污染源;应避免含尘毒等有害因素的排风气流经过操作人员的呼吸区(头部)。 c)产生同等防护效果所需风量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