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不妨碍操作。 e)便于检修。
f)设置伞型罩时,不使劳动者的头部罩入伞型罩内。
7.2.3 局部吸气罩的气流方向应尽可能与含尘毒气流的运动方向一致,避免横向干扰。 7.2.4 车间气流组织的流程应是:新鲜清洁空气→人→污染源→排风口→排风管道。 7.2.5 对于无压力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车间,通常送、排风应保持平衡,排走的空气量应有相当的新风空气量来补偿。当工艺要求不高和排气量不大时,可依靠门、窗缝隙的自然渗透来补偿排风;当工艺要求较高(对车间空气洁净度或温湿度有要求)和/或排气量大时,应设计有专门新风处理装置的送风系统。
当有毒有害物浓度高的车间与浓度低的车间相邻相通时,.高浓度车间应呈相对负压状态,避免有毒有害物从高浓度车间向低浓度车间扩散。
7.2.6 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应与水平线成45°~60°夹角。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扫管道中的积尘。
7.2.7 容易凝结蒸汽和粉尘的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互相连通。 7.3 局部送风
由于条件的限制,采用局部排风不能使工作场所粉尘或有害物质浓度满足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时,可考虑设置局部送风系统。用新鲜空气对局部工作环境加以控制,使工作人员不与污染空气接触。设置隔离操作室是首选,将新鲜清洁的空气送人室内,使室内保持正压。由于射流与其周围污染空气迅速混合,到达工作人员呼吸带的空气会受到一定污染,宜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简单的送风口。。 7.4 全面通风
7.4.1 全面通风是在车间内进行全面的通风换气,用新鲜空气将车间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职业接触限值以下。全面通风在一般情况下不如局部排风经济有效,但当受到生产工艺条件的限制,如车间内有害气体发生源过于分散,应考虑采用全面通风。
对车间体积很大、有害物毒性强或有毒有害因素散发量大的,用全面通风的方法将其冲淡稀释到职业接触限值以下,需用大量的新鲜空气,有时十分困难,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解决此类问题。
7.4.2 按照人员保护优先的原则,供给车间的空气应最先送到操作人员的工作地点,再经过有害物产生源,经排风口排至室外。
7.4.3 全面通风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车间内气流组织是否合理。车间内的气流组织靠设在不同位置上的送风口和排风口来实现,一般有上送下排、下送上排和上送上排三种形式。送、排风口可布置在车间的同侧或对侧。
车间内的送风口应设在有害物浓度较低的地区,排风口应设在有害物产生源附近或有害物浓度最高区。布置送、排风口时,应尽量使气流在车间内均匀分布流动,减少滞留区,避免有害物在死角不断聚积。
应避免新鲜空气不经过工作区域而由车间门窗或排风口短路逸出。
7.4.4 机械送风新风口的位置应设在室外比较洁净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一般低于排风口。新风口下边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7.4.5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以及超净车间的通风,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h·人)。
7.4.6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接触限值的30%。
7.4.7 全面通风换气量通常可按公式(1)确定:
式中:
Q —— 必需的全面通风换气量,单位为立方米/小时(m3/h); Z—— 车间内有害气体散发量,单位为毫克/小时(mg/h);
Y—— 有害气体或蒸汽的职业卫生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Y0 —— 进入车间内有害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7.4.8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车间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7.4.9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例如毛类、破烂布分选、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7.4.10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7.4.11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设施的排风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7.5 除尘和净化
7.5.1 经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含尘或有害物质的空气应经过除尘器或净化器处理,选择除尘器或净化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较高的除尘或净化效率,经除尘器或净化器后排放的尾气能满足GB6297的要求; b)尽可能回收有用的物料; c)易于维护、管理;
d)除尘器或净化器的初投资和运行费(运行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除尘器或净化器的阻力)比较低;
e)采用湿式除尘器或净化器的,应考虑其污水处理的费用,所排放的污水应满足GB 8978的要求。
结合上述要求,根据含尘空气的特性(含尘空气量、含尘浓度、含湿量、温度、腐蚀性等)及粉尘的特性(粉尘的粒径分级组成、粉尘的荷电性、粉尘的潮解性、憎水性、粉尘的真密度等)选择适用的除尘器。 常用的除尘器有: a)沉降室; b)惯性除尘器; c)旋风除尘器;
d)过滤式除尘器,包括:滤袋除尘器、中效过滤器和高效过滤器等; e)高压静电除尘器;
f)湿式除尘器,包括:湿式旋风、冲击水浴、泡沫、自激式、文氏管除尘器等。
7.5.2 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常用吸收法(包括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净化。在吸收(洗涤)设备(塔)中吸收(洗涤)液与空气和有害气体或蒸汽的混合物充分接触,将有害气体或蒸汽吸收在洗涤液中,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 对吸收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
a)有较高的吸收效率,经吸收塔处理后,排放的尾气能满足GB6297的要求;
b)在吸收塔内混合气体与液体吸收剂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 c)气液两相有强烈的搅动;
d)在结构上保证逆流操作,强化传质; e)有较好的抗腐蚀能力和机械强度; f)设备的初投资和运行费较低;
g)易于维护、检修,便于清除污物和泄放污水。
常用的吸收设备有:喷雾吸收塔、填料吸收塔、泡沫吸收塔、冲击式吸收塔、文氏管吸收塔等。
7.5.3 用吸附法净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利用固体吸附剂对不同组份气体的吸附有选择性的特点,采用有大量内表面的多孔吸附剂(如活性炭、硅胶等)吸附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将它从空气中分离,达到净化的目的。
吸附器是吸附剂和吸附质(被吸附的物质)吸附交换设备,对吸附器设计要求包括: a)有较高的吸附效率,经吸附塔处理后排放的尾气能满足 GB6297的要求;
b)在吸附器(塔)内被吸附的气体与吸附剂(如活性炭).有较长的接触时间。塔断面气流速度与接触时间成反比,吸附塔断面上宜取较低的空塔气流速度(0.1m/s~0.3 m/s); c)吸附塔内应容有一定数量的吸附剂,以保证必需的使用时间;
d)吸附剂的吸附能力随温度升高而下降,必要时可先对被处理的混合空气进行降温处理; e)当被处理的混合空气含有一定浓度的粉尘时,应在吸附器前设除尘过滤器,防止吸附剂被粉尘堵塞而中毒;
f)设备的初投资和运行费比较低;
g)易于维护、管理。为便于吸附剂解析(再生)和更换吸附剂,至少应有两台吸附塔,一台使用,一台再生。
7.6 采矿作业应坚持湿式凿岩、湿式作业(包括喷雾洒水、冲洗矿壁等)、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使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满足职业卫生限值要求。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湿式凿岩的,采用的干式凿岩机应备有配套的干式捕尘器,工人应佩戴防尘口罩。 8 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有害因素的检测
8.1 存在或产生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的浓度进行检测,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8.2 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包括生产设备布局、人员作业固定或长时间停留点或巡检路线、生产工艺流程及有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形式等,调查结果作为选定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和采样方式的依据。
8.3 采样所需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符合可吸入职业性有害因素采样器的技术条件和GB/T 17061要求。
8.4 测定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时,可采用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定点采样应选择有代表性工种的作业地点作为采样点,在不影响工作的条件下,尽可能靠近劳动者的位置,在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正常生产情况下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从调查的工种中选择代表性工人佩戴个体采样器,在设定的时间内进行采样。定点采样、个体采样的测定结果均可作为评价是否达到职业接触限值的依据。 8.5 采样时,应在专用的采样记录表上,边采样边记录。 8.6 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时,应采用防爆型空气采样器。
8.7 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过程中,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及个体防护。
8.8 样品的测定方法应满足GBZ2.1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对测定的要求,优先采用GBZ/160的检测方法。
8.9 空气样品的采集应符合GBZ159的要求。
8.10 发现工作场所空气中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11 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结果应纳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9 个体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参见GB/T18664) 9.1 个体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
9.1.1 个体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了解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形态,如粉尘、烟雾、蒸气、气体等;
b)根据工作场所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情况,评价是否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c)如需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应根据可吸入性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存在状态,参照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说明书,选择相应种类的防护用品;
d)应选择经国家认可的、符合相关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