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2)

2019-02-26 10:12

4.质押参数管理

4.1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参数包括公共参数、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和中央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

公共参数指质押券管理服务所共用的基础性参数,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指所有中央质押类业务所共用的业务参数,由主质权方确定、设置和维护,也可由主质权方确定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维护。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为设定的,需提交《中央质押类业务参数维护授权表》(见附件十)。

中央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是指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专用的特定业务参数,由主质权方确定、设置和维护,也可由主质权方确定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和维护。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为设定的,需提交《中央质押类业务参数维护授权表》。

4.2公共参数管理

4.2.1待偿期:指某债券从质押业务发生开始日至其到期兑付日之间的天数。待偿期参数包括待偿期名称和天数区间两个要素:

待偿期名称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2年 3年 5年 7年 10年 15年 20年及以上 6

天数区间 ≤60天; >60天,≤135天 >135天,≤255天 >255天,≤315天 >315天,≤18个月 >18个月,≤30个月 >30个月,≤4年半 >4年半,≤6年半 >6年半,≤9年 >9年,≤13年 >13年,≤18年 >18年 4.2.2债券信用评级:指合格的专业评级公司对某只债券所做的信用评级。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市场上公开合格的债券评级信息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内设置债券信用评级参数,包括评级机构名称、债券信用级别代码等。

4.2.3质押顺序:指在办理中央质押类业务时选取质押债券的先后排序,可按债券性质、待偿期、债券信用评级排序,分“顺序”和“倒序”两种排序方式:

债券性质 待偿期 顺序 主权级优先质押 待偿期短的优先质押 倒序 非主权级优先质押 待偿期长的优先质押 债券信级 信用债券中评级高的优先质押 信用债券中评级低的优先质押 4.2.4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启动间隔日:指质押券到期兑付前仍处于质押状态的,系统自动启动质押券置换的开始日与债券截止过户日的间隔天数。

4.3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管理

中央质押类业务基本参数包括质押券范围、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质押率、质押顺序、质押超额率、敞口差值临界比例等。

4.3.1质押券范围:指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质权方可接受的质押债券范围,包括债券性质范围、待偿期范围和债券信级范围。

确定质押券范围的步骤为:第一,选取可接受的质押券性质;第二,在选取的债券性质项下选取可接受的待偿期;第三,对于非主权信用类债券,选取可接受的信用评级;第四,设定生效日期,自生效日起启用新的质押券范围,原质押券范围失效,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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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质押状态的质押业务不受影响。签约对手方在主质权方设置的该业务质押券范围内,可以通过客户端设置和调整本方的该项业务质押券子范围。

4.3.2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指核算质押券担保价值所用的基数,有估值、面额、发行价格、本金值四种可选。

4.3.3质押率:指风险敞口金额与覆盖该风险敞口所需质押券价值的比例,即计算质押券价值时的折扣率,用%表示。

确定质押率时,应根据已经选定的质押券范围,按债券性质、待偿期和债券信级分别设定质押率,若某项未设定,则系统默认为该项质押率为100%。具体某只债券的总质押率为上述三项质押率的乘积。

4.3.4质押顺序:指主质权客户根据本指引4.2.3的要求确定的、办理中央质押类业务时选取质押债券的先后排序,即对于债券性质、待偿期、债券信用评级,按“顺序”或“倒序”排列。

4.3.5质押超额率:指在质押率的基础上计算的质押券担保价值超过风险敞口金额的比例,用%表示。质押超额率最小可设置为0。如不设置质押超额率,则系统默认为零。风险敞口与覆盖该敞口所需质押券面额的关系为:

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质押券面额×每百元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该券种总质押率/100

4.3.6敞口差值临界比例

敞口差值比例指质押券担保价值与风险敞口金额之差占风险敞口金额的比例,用%表示:

敞口差值比例=(质押券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风险敞口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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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差值临界比例是主质权方设定的敞口差值比例的最低值。当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小于敞口差值临界比例时,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启动质押券自动增补业务。

4.4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管理

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专用参数包括分档还款期限和对应期限利率、最长还款期限、罚息率、免息率、本业务融资总金额、交易对手方最高融资金额等。

4.4.1分档还款期限和分档利率、免息率、罚息率:可以按照日间小时设置分档还款期限及对应利率(年)、免息率、罚息率,也可按照天和月设置分档还款期限和对应利率(年)、罚息率。

如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在日间按照时点设定日间融资利率、免息率、隔日利率等。

4.4.2最长还款期限:融资业务发生后的最长还款时间。一旦达到预设的最长还款期限,质押债券将进入拍卖清偿程序,质押券管理服务结束。如不设置,则默认为期限不受限制。

4.4.3本业务融资总额:该主质权方提供的当日可融出资金总额(减去已归还的金额)。一旦达到此金额,该业务即停止,除非有融入方归还了资金。如不设置,则默认为无限制。

4.4.4签约对手方最高融资金额:某个签约方可融入的最高资金额。主质权方可针对每个签约对手方设置其最高融资金额,如不设置,则系统默认为无限制。

5.风险敞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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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风险敞口为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分为固定敞口、浮动敞口和变动敞口三种类型。

5.2固定敞口指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在质押期间内固定不变的风险敞口,一般为某笔质押券业务到期应偿付的本息金额,在结算期内固定不变。固定敞口类业务,在整个质押券管理期间,风险敞口无需维护。

5.3浮动敞口指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在质押期内随质押标的物、质押券价值或其他因素变化而变化的风险敞口。浮动敞口类业务,系统每日日初根据前一日最新的中债估值结果计算并更新敞口金额数据。

5.4变动敞口指质押券覆盖的标的金额可根据业务需要、人为调增或调减的风险敞口,由质权方或出质方根据业务情况自行调整维护,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发送指令办理。如无法发送指令,则填写《风险敞口调整应急指令书》(见附件十一)提交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录入。

5.5敞口管理指针对每种业务类别,分别设置其敞口类型、敞口计算方法(即根据各业务要素计算其敞口值)、敞口调整方式和质押券调整规则。各类业务的风险敞口管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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