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5)

2019-02-26 10:12

书。

第八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表明其选择直接与乙方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方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技术要求搭建客户端硬件、软件环境以及配套通讯设施,必要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甲方承诺遵守乙方制定的CA证书管理办法,保证不用任何方式保留客户的认证证书信息,不否认其向乙方发出的附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效力。

第九条 甲方授权管理人员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按照双签制的原则,为其他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普通经办人员办理注册、注销和权限管理等业务。

普通经办人员应经乙方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操作。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

第十条 甲方如需变更或取消已注册的授权管理人员的资格,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质押券管理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在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设置质押券管理服务的公共参数,并书面通知甲方。如相关参数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自行设置本业务的相关业务参数,也可以委托乙方代为设定。委托乙方代为设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所具有的业务资格,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签约对手方设置、质押券参数管理、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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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间管理、相关业务指令发送或确认、业务表单查询打印等。

第十四条 甲方正式开办本业务前,应完成其与签约对手方的签约手续,后者还应完成与乙方的相关手续。

上述手续完成后,甲方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其签约对手方的资格管理手续,也可以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进行质押券管理,包括有关业务指令发送、确认,业务指令查询,台账管理,报表查询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其签约对手方发生本业务时,乙方根据相关业务指令以及甲方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直接自动完成有关质押券的计算、选择、质押、自动增补、到期自动置换和解押处理等。

甲方承诺对上述业务办理结果没有异议,且不要求乙方对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变更,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乙方有明显的处理错误或未按照甲方预先设置的业务参数办理。

第十七条 乙方无权擅自支配或处置甲方签约对手方的质押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乙方根据甲方与其签约对手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处置质押券;

乙方根据司法裁定处置质押券。

第四章 免责

第十八条 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对甲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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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若乙方相关业务系统出现处理失误,乙方会积极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失误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期间内,如因相关业务系统失误而重新办理的属于收费范围的业务,甲方无需再承担费用。但甲方利用系统故障或错误进行非法或违约操作的除外。

第二十条 如果乙方中断或部分中断提供服务是由于网络通讯传输障碍、电力供应障碍、与相关业务系统相联接的其他机构业务系统的故障、地震、火灾、洪水、战争等灾害,或其他在合理范围内无法控制的、预见亦不能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 由此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甲、乙双方均免责。

发生上述情况后,发生情况的一方应就有关情况及损失程度向另一方提供说明。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间接损失都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主管部门特殊要求或市场整体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更改或持续性更改运营时间,或暂时中止整体债券系统,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对中止期限乙方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及恰当的确定。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按照乙方规定收费标准及方式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以乙方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的最新收费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调整费用标准、收费项目及费用支付方式。如涉及调高收费标准或进行结构性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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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事先采用座谈会、网上会议、网上公示等适当方式听取客户意见并公告事实。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如甲方未足额支付任何服务费用超过三个月,则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技术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情况适时修订本服务协议,并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同时作出修订说明。

甲方如要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对修订后的服务协议进行仔细阅读和重新确认。

甲方在新的服务协议公布或收到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终止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接受该内容。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视情节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当甲方违反本协议及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时; 当甲方违反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时;

当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乙方执行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时。

第二十七条 在甲方解除与其签约对手方的质押券业务,且未受押任何债券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日之前的权利,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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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因终止前的业务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而且任何企图转让的行为将归于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则、细则进行解释。对与本协议有关的某一特定事项,上述法律法规、规则和细则没有规定,则参照商业惯例或行业通行做法。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引出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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