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3)

2019-02-26 10:12

业务大类 业务类别 敞口类型 敞口计算方法 正回购方: 质押券价值-资金成本 敞口调质押券调整方式 整规则 质押式回购 浮动 逆回购方: 资金成本-质押券价值 正回购方: 标的券价值+出押的保证券价值 -资金成本-受押的保证券价值 系统自动计算 买断式回购 双边质押类 浮动 远期交易 浮动 系统自动质押双方计算 逆回购方: 协商确资金成本+出押的保证券价值 定,发送-标的券价值-受押的保证券价值 指令办理 卖券方: 远期结算全价金额- 标的券面额?标的券估值/100 系统自动买券方: 标的券面额?标的券估值/100 -远期结算全价金额 标的券面额×标的券估值/100 计算 双边借贷 央行自动质押融资 国库现金管中央质押理 类 央行小额质 押额度管理 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 浮动 系统自动计算 不需调整 系统根据不需调整 质押券担保价值和签约对手风险敞口方调整 比较结果主质权方自动处理 调整 固定 融资本金额 固定 变动 到期合同结算金额 签约对手方申请 变动 主质权方根据业务情况确定 注:资金成本=首期金额+首期金额按回购利率计算的从首期到估值日的利息。

6.质押与解押

6.1质押券的质押和解押的账务处理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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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双边质押类业务的质押和解押流程为:质押首日,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根据结算指令指定的质押券及其面额进行质押,到期日对符合解押条件的予以解押。质押成功后,簿记系统将质押数据提交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后者将为已选择接受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相应期限业务品种的质押券进行管理。

6.3对于中央质押类业务,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相关指令以及预设的质押券管理业务参数,自动完成质押券的选取、计算、质押和解押处理,具体步骤为:

6.3.1质押

6.3.1.1确定待选质押券

出质方若设定了质押券子范围,则以其设置的质押券子范围内的券种作为待选品种;若未设置,则根据主质权方设置的该业务质押券范围,选定出质方有可用余额的债券品种作为待选质押券。

6.3.1.2确定质押券排序

根据主质权方设置的质押券顺序,对待选质押券进行排序,债券性质、待偿期和债券评级均相同的债券,则按照可用余额大数优先的原则排序。

6.3.1.3计算所需担保价值

根据风险敞口金额、质押超额率等参数计算覆盖风险敞口所需的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

6.3.1.4确定质押券面额

质押券面额与风险敞口及担保价值之间的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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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

=质押券面额×每百元质押券价值计算基础值×该券种总质押率/100

根据上述关系及质押券排序,首先检查排序第一的质押券,若其价值大于等于所需的担保价值,直接在该债券中确定具体质押面额。

如果排序第一的质押券价值小于所需的担保价值,该债券可用余额全部质押;再对排序第二的质押券与剩余担保价值按同样方法计算,依此类推,直到所需担保价值全部覆盖为止。如果质押券范围内的所有债券合计价值不足,对于主质权方事先设置可以部分质押的,按照实际可用余额质押;不能部分质押的等券到日终,日终仍不足的质押失败。对于质押成功的,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查询质押结果。

6.3.2解押

解押通过在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中调减风险敞口完成,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根据调减的风险敞口解冻相应的质押券,若风险敞口调减为0,则质押券全部解押。

7.质押券期间管理

质押券期间管理服务包括质押券担保价值每日计算、风险敞口核算、比较、比较结果处理、置换等。

7.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期间管理服务

7.1.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成功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根据结算成员选定的相应期限的相应业务品种的质押券数据更新相关台账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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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每个工作日初,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质押券业务的质押券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7.1.3质押双方可根据上述比较结果或其他原因,协商是否增补、调减、置换质押券。

7.1.4增补、调减、置换质押券均通过发送质押券置换指令完成。质押券置换指令为双边指令,由出质方发送,质权方确认。

7.1.4.1单纯置换:发送指令时,输入换出债券代码、面额,换入债券代码、面额。如无法通过客户端发送指令,则由双方填写《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附件十二),密押签章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由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办理。

7.1.4.2增补:发送指令时,换出债券面额为零,换入债券面额为增补额,或者换入债券担保价值超过换出债券担保价值,超过部分足可弥补需要增补的担保价值。

7.1.4.3调减:发送指令时,换入债券面额为零,换出债券面额为调减额,或者换出债券担保价值超过换入债券担保价值,超过部分足可弥补调减的担保价值。

7.2中央质押类业务期间管理服务

7.2.1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成功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将更新有关台账和报表。

7.2.2逐日盯市

每个工作日初,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根据前一工作日的中债估值,计算、比较每笔质押券业务质押券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并在相关报表中列示计算、比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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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质押券自动增补

当敞口差值比例小于临界比例时,发起质押券自动增补业务,按照以下公式及本指引第6.3.1条规定完成增补质押券的选取及质押,结算成员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查询增补结果及更新后的台账与报表。

需增补的担保价值=风险敞口金额×(1+质押超额率)-当前质押券担保价值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目前实行“少补多不退”的办法,即担

保价值不足的自动增补,而多余质押券则不做退还处理。

7.2.4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

在质押券到期自动置换开始日,系统自动发起自动置换,按照本指引第6.3.1条规定完成换入质押券的计算质押,同时将换出质押券解押,结算成员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查询置换结果及更新后的台账与报表。到债券截止过户日日终没有完成置换的,停止自动置换,该笔质押券兑付资金留存至主该笔风险敞口有足额的质押券覆盖为止。

7.2.5质押券人工置换

质押券人工置换由出质方发送质押券置换指令办理。中央质押类业务只能发起等额质押券置换,质押券的增补和退还须通过调增调减风险敞口完成。如无法通过客户端发送置换指令,则填写《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置换应急指令书》(见附件十三),签章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由中央结算公司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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