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技术导则(出版稿)(5)

2019-02-26 10:36

6 调试与验收要求

6.1调试

6.1.1 设施完工后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

6.1.2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6.1.3 暗装管道应在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6.1.4 金属管、复合管及塑料管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

6.1.5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6.1.6 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30min。

6.1.7 调试后应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6.1.8 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2验收

6.2.1 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

2 设备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适用规范》(GB5023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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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气安装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

6.2.2 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3 工程所包括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

5 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6 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出具的第三方质检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7 环保部门出具的泵房环境噪声及震动检测报告;

8 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提供供水设备在额定流量运行时对周边用户用水无影响的报告;

9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名牌(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及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

10 工程质量评定表; 11 设备运行调试报告;

12 钢筋混凝土水池涂衬检测报告。 6.2.3 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1 电源的可靠性;

2 水泵机组运行状况和扬程、流量等参数; 3 供水管网水压达到设定值时,系统的可靠性; 4 管道、管件、设备的材质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5 设备显示仪表的准确度; 6 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的功能; 7 设备接地、防雷等保护功能; 8 水池(箱)的材质与设置;

9 供水设备的排水、通风、保温等环境状况; 10 泵房位置及周边环境; 11 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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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 防回流污染设施的安全性;

2 供水设备的减振措施及环境噪声的控制; 3 消毒设备的安全运行。

6.2.5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6.2.6 泵房验收合格后,应设置省主管部门颁布的二次供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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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7.1.2 管理机构应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1.3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并应持有健康证明。

7.1.4 管理机构应制定设备运行的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

7.1.5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水质、维修、服务和收费的月报、年报。

7.1.6 采用叠压供水的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时,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7.1.7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室外管道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7.2 设施维护

7.2.1 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7.2.2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管网维护维修记录;应有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

7.2.3 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7.2.4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7.2.5 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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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安全运行管理

7.3.1 管理机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7.3.2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水池(箱)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7.3.3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水池(箱)的液位控制系统、消毒设施、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7.3.4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

7.3.5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室内管道,保持室内管道无漏水和渗水。及时调整并记录减压阀工作情况,包括水压、流量以及管道的承压情况。 7.3.6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 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方式消毒;

3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浊度、嗅味、肉眼可见物、pH 值、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

7.3.7 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池(箱)出水口,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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