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条串讲班叶小川法制史讲义 - 图文(6)

2019-03-01 09:44

公正规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真题提示】

江律师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因与法院承办人是大学同学,遂多次约请该承办人到某咖啡厅边喝咖啡边谈案情。江律师的做法属下列哪种行为?(2000/1/40)答案:D

A、向法官请客送礼 B、向法官行贿

C、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D、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九、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为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两结合体制下的律师管理机构。这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4)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3)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4)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2)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3)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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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2、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 (2)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 (四)其他行为规范

1、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4、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5、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6、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六节 律师职业责任

一、律师的纪律处分

1、律师的纪律处分概述

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所作的执业处分。律师协会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2、律师纪律处分的种类 (1)训诫。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

3、律师纪律处分的实施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

1、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五种。其中,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分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

2、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执业证书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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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根据《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对象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2、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真题提示】

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1/50)答案:A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

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

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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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

【本章知识结构】 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制度概述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立

法定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的申请

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效力 公证的救济

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真题提示】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1/49)答案:D?

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行政管理。 2、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

1990年3月成立的中国公证员协会(2006年3月更名为中国公证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也是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

地方公证协会是地区性公证行业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协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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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公证机构设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2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证立的条件 机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 构公证机构负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 设责人的产生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立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证业务范围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法定公证制度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法》的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定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目前,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还不完善,公证业务基本上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

五、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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