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招标文件(7)

2019-03-02 23:27

天以上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费。

8.1.6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交交付勘察文件时,须征得勘察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周期。

8.1.7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8.2设计人责任

8.2.1勘察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支付勘察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勘察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勘察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8.2.3负责对勘察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勘察联络工作。

8.2.4勘察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勘察人负责解决。

8.2.5勘察人对勘察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人勘察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8.2.6由于勘察人原因,延误了勘察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二。

8.2.7合同生效后,勘察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8.2.8勘察人交付勘察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审查。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两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发包人要求勘察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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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勘察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1.3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1.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11.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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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测量和详勘技术要求说明

一.工程概况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要求对江都市区域供水(中闸供水圈)管网及增压泵站工程进行测量和详细勘察。勘探孔的具体布置详见各段管线、各增压泵站的勘探孔平面布置图。 二.测量要求

管道穿越道路、沟、塘、河道等处局部地段时,要求提交的地形图比例为1:200,且测出其管道位置的现状断面图,同时应提交淤泥分布深度。对航运、水利行洪、农用灌溉、市政河道,须提交水利、航道、市政等部门的要求(规划断面、通航水位及管道净空要求或河底覆土要求),管道邻近有桥梁的地段,需提交桥梁的结构形式、桥墩和桥台位置、桥面和桥底标高等参数。 三.勘察目的和提交内容 (一)勘察目的

须对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地基基础和穿越工程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深基槽开挖支护和排水设计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勘察提交内容

(1)查明沿线各段的地质、地貌、地层结构特征、各类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并提供土的固有特性(颗粒组成、限位粒径、有效粒径、不均匀系数、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土的状态特征(含水量、饱和度、液性指数、孔隙比、渗透系数、土的天然重度)、土的力学性质特征(不排水抗剪强度、内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度、原状土无侧限抗压强度、重塑土无侧限抗压强度、灵敏度、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并对地基承载力、压缩性和稳定性作出评价;管道穿越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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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谷地段,应查明微地貌特征,穿越断面的地层结构,各土层的工程地质特性;管道穿越河谷的地段,尚应对河床、岸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2)查明沿线各地段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了解沿线各地段暗埋的河、湖、沟、塘的分布范围、埋深及其覆盖层的工程地质特性;查明沿线各地段的松软地层,可能产生潜蚀、流砂、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特性;并提出评价与整治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和整治方案;

(3)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当需采取施工降水疏干基坑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补给来源,并提供施工降水设计参数,评价承压水对基坑稳定性的影响;并判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基础材料等的腐蚀性;

(4)在查明地质现象的基础上,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应分析预测地震效应,判定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同时给出计算液化指数;

(5)对可能采取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倒虹管等)或埋深较深的池体,当在土层中垂直开挖超过坑壁自然稳定的临界深度时,应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支护方案选择,以及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参数,并在基坑开挖、降水时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证和评价;

(6)对牵引管施工管段(管径小于800mm的管道穿越公路、河谷,以及现场无开挖条件时),还需提供牵引管设计、施工的顶进阻力(迎面阻力和侧面阻力)等技术参数,并应探明该段地下埋藏状况。 (7)对顶管施工管段(管径不小于800mm的管道穿越公路、河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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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以及现场无开挖条件时),还需提供钢管顶管设计、施工时的顶进阻力(端阻力和摩阻力)等技术参数,其中摩阻力指标应包括采取减阻措施后的指标,并应探明该段地下埋藏状况。针对顶管两端的工作井及接收井,应给出沉井外壁与土的摩阻力及地面五米以下土层的极限承载力等设计技术参数。

(8)对管线及增压泵站的地基处理方案提出建议并提交所需计算指标,并预估各种桩型的单桩承载力(应包括:沉管灌注桩、钻孔灌注桩、深层搅拌桩、预制桩),若可采用复合地基,尚需提供当地适用的复合地基设计参数。 四.勘察其余相关要求 (一)管道部分

(1)开挖埋管段及架空跨越河道段的勘探孔均沿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预计开挖基坑范围;采用牵引法、顶管法施工穿越公路、河谷、夹江段的勘探孔不得位于管道的管体范围内,移位偏离管道中线不超过3m;

(2)在每个地貌单元、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较大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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