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塘地段和可能产生流砂和地震液化的地段,勘察孔的间距适当加密;
(5)管道穿越公路和河谷的地段,勘察孔的间距不宜大于50米,穿越公路的地段不少于2个勘探孔;从下部穿越河谷的地段不少于3个勘探孔。
(6)一般管道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标高以下3米,且总深度不小于6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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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管道穿越跨度较小河谷时,采取拱管跨越,河道两岸各设一个钢筋混凝土支墩,支墩处须各设一个技术孔,孔深不小于15米;
②当管道穿越跨度较大河谷并采取钻孔灌注桩架设管道跨越时,孔深不小于30米,且应提供钻孔灌注桩的有关参数;河道两岸须各设一个钢筋混凝土支墩,支墩处须各设一个技术孔,孔深不小于15米;
③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
④当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⑤当管道采用牵引法和顶管法穿越公路、河道、夹江时,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且不小于12 米。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处各设置一个控制性勘探孔,孔深不得小于20米。 (7)管道勘察时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①当管道穿越公路或河谷、夹江时;
②当基底设计标高以下遇有松软地层或地震液化地层时; ③当管道通过可能产生流砂、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的地段,并可能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
④当需要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和支护方案选择所需参数时;
⑤当需提供牵引法、顶管法施工所需参数时; ⑥当需提供沉井设计、施工所需参数时;
(8)采取钻孔灌注桩架设管道跨越河道地段,须提交钻孔灌注桩的技术参数,一并提交管道穿越的所有河道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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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牵引管施工管段,须提供牵引管设计、施工的顶进阻力(迎面阻力和侧面阻力)等技术参数,并应探明该段地下埋藏状况。 (10)对顶管施工管段,应探明该段地下埋藏状况,须提供钢管顶管设计、施工时的顶进阻力(端阻力和摩阻力)等技术参数,其中摩阻力指标应包括采取减阻措施后的指标。当有承压水分布时,应测定承压水的压力,并评价其对顶管施工的影响。
针对顶管沿线的工作井及接收井,应给出沉井外壁与土的摩阻力及地面五米以下土层的极限承载力等设计技术参数,并提出沉井施工对井外地面﹑邻近建(构)筑物可能产生开裂﹑沉陷的防护措施。 (二)增压泵站部分
(1) 各增压泵站的勘探孔布置详见所附各增压泵站勘探孔平面布置图;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钻孔。深度应钻至稳定的土层,并查明可作为持力层的岩石分布。控制性钻孔孔深不应小于30米,一般性钻孔孔深不应小于15m;孔数及孔深在局部异常地段应予以适当增加。
五.测量和勘察中注意事项
(1)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地下设施现状,或用专门探测仪器探明拟布置的勘探及其邻近地段地下埋设物(如燃气、电力、通讯电缆、给排水管道、人防工程建筑等)的分布位置、埋深,根据落实和探查情况,在现场确定勘探点面。
(2)本工程勘察要求及地质报告须按现行国家、部、江苏地区等有关规范、规程执行。
(3)钻探过程中若遇不良地层现象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孔数的适当增、减或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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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钻孔待钻孔结束后须用粘土填实。
(5)本勘察工程结束后,请及时提交完整的勘察报告原始文件。
勘探孔数量(个)
水上 陆路上 合计 控制性勘探孔数量 35 434 469 一般性勘探孔数量 23 792 815 合计 58 1226 1284
局部过河、塘、路段需测量数量(处)
局部过河数量 104 局部过塘数量 16 局部过路数量 24 合计 144 备注: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暂按每孔20m考虑。 2、一般性勘探孔深度暂按每孔13.5m考虑. 3、测量费用包含在勘察费用中,不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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