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7. 有限公司转股份公司:
① 折合出来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高于原公司净资产额;
② 公司类型的互变,变出来的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以原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 例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净资产是500万,那么折合出来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
不得高于500万,就拿着500万去注册转型吧;
二.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1. 上市公司特点:
①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交所交易;
② 一般的股份公司股票交易是面对面的民间交易; 2.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
① 除了同有限、股份公司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修改章程、
改变公司形式外;(下面多1个)
② 1年内购买、出售、担保资产超过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③ 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④ 注意:是1年内,3项各项分别超,不是累计超; 3. 独立董事:
① 应当设立独董,相当于第2个监事会;不少于董事会的1/3; ② 来自公司外部;独立于任何股东、董事、高管; ③ 拥有董事会各种权利;
④ 另外还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 4. 关联董事的回避:
① 某个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并由他们过半数通过; ③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④ 该制度仅适用上市公司;
⑤ 其他公司回避与否,章程自治; 5. 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① 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 ② 并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1次财务会计报告; ③ 不能说一年公布2次,是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三.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 发起人必须持记名股票 ② 公司成立1年内不得转让; ③ 持股必须大于等于35%; 2. 董、监、高管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①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其持有股份25%; ② 本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 离职后半年后不得转让;
④ 章程还可以规定限制,防止内幕交易; 3. 股份自己收购限制:
① 公司不得收购、持有本公司股份; ② 4种法定情形例外:
1) 公司减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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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退股(请求公司买回)
③ 属于1、2、3项原因收购,由股东大会决议;
④ 属于1项原因的,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天内销毁; ⑤ 属于2、4原因的,应当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⑥ 属于3奖励职工的,不超应发股份的5%,用税后利润的钱回购股票,1年内转
给职工;注意:(5%是一次性奖励总量N个职工分,优惠卖给职工也是奖励)
4. 本公司股票质押问题:
① 股东不得以本公司的股票向本公司质押; ② 公司也不得接受质押;
③ 目的:在实现质权时,将会构成内幕交易; 5. 公示催告程序:
① 记名股票权券分离,失券不失权; ② 不记名股票权券合一,丢了就丢了;
③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④ 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合伙企业法
&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伙的设立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合伙人为法人按法人制度即可; 2. 不得担任普伙的:
①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②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③ 另外,法律法禁止性规定的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1. 禁止合伙人债务抵消:
① 其个人债务和企业无关;
② 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其在企业中的权利; ③ 可以行使合伙人的收益
④ 或请求法院执行其在合伙中的出资; 2. 合伙人的财产问题:
① 按份共有财产(民法共同共有), ② 所有权不转移 3. 禁止份额质押:
①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质押自己份额;
② 否则行为无效,合伙人对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 并且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 擅自出质掩盖变向撤资行为;
⑤ 对外转让自己份额,需经全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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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全体同意:
名 范 外 不 知 增 减 担 ① 改名称;
② 改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聘外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④ 处分不动产;
⑤ 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⑥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⑦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⑧ 上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可以约定改变,我无从得知) 2. 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 ① 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 除非另规或全体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自我交易; 3.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① 分配顺序:
a) 约定优先; b) 无约定先协商; c) 不成,按实缴比例; d) 还不明确,平均分配;
② 约定全部利润给部分人,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的,绝对无效;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 企业与其债权人:
① 合伙人的先诉抗辩权; ② 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
③ 不够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双重优先原则:
① 企业和合伙人同时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② 注意冲突时,如:甲企业欠 乙 钱,合伙人 A 欠 B 钱;
a) B可以请求A还钱,不够,请求法院执行B在企业里的份额,但此时
应该先给乙执行(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
b) 乙可以叫甲企业还钱,不够的时候,A负无限连带责任,但此时A的
私房钱应该先给B执行,乙才能执行(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五.入伙与退伙
1. 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2. 退伙:
①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期限:
a) 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b) 全体一致同意;
c)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移民); d)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
② 单方通知退伙:
a) 没约定期限的,随便走;
b) 提前30天通知,有损害的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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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当然退伙:(事件)
a) 死亡、宣告死亡;
b)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破产; c) 丧失偿债能力(不适格)
d) 法定或约定的资格丧失(丧失行为能力、招为公务员); e) 其份额被执行完毕;
④ 除名退伙:(过错)
① 需经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开除;
a) 没出资;
b) 故意/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c) 职务行为不正当(竞业) d) 发生约定事由;
② 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收到生效; ③ 有异议的,收到之日起30天内起诉;
3. 退伙的后果:
① 合伙人死亡后,经过协议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 份额退给继承人:
a) 继承人不愿意入伙的;
b) 继承人无合伙人约定或法定资格(无限人、公务员)
③ 如果是无限人,看全体是否同意,将企业转为有限合伙,继承人依法成为有限
合伙人,否则只能退份额;
4. 基于退伙前的原因:
① 基于该原因在退伙后引发的债务,退伙后仍承担连带责任; ② 当然对退伙前的债,当然要负连带;
& 有限合伙企业
一.概念
1. 智力与财力的两合; 2. 普伙与有伙的两合; 3. 人合与资合的两合;
二、特征
1. 有限合伙:至少有1名普人 + N个有限合伙人; 2. 该普伙人:
① 执行事务
② 协议中确定报酬和提取方式; 3. 有限合伙人:
① 以其认缴额负有限责任;
② 身份在登记中载明、公示,保护债权人利益; 4. 有伙由2-50人设立,另规从其规,注明有限合伙;
三.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 不得以劳务出资;
① 可以以货币、实物、知产、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② 以知产出资的全体一致协商价值,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③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普伙人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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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伙人不得执行事务:
① 有无行为能力不重要;(区别1) ② 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③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主
要指前几年利润不给普伙人) 3. 表见普伙人:
①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伙人为普伙人,与之交易; ② 该有伙人就该笔交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③ 第三人负举证责任;
④ 但该有伙人身份在登记中公示的不构成表见; ⑤ 还债顺序:企业 → 普伙人与该表见人连带; 4. 无权代理:
① 未经授权,擅自以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
② 给企业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人;
③ 还债顺序:企业——普伙人连带——企业和普伙人追偿该无权代理人; 5. 新入伙的,对入伙前的债负出资额的有限责任; 6. 有伙人对普伙人的退伙、入伙有表决权;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除非另有规定; 2. 自我交易自由; 3. 竞业自由;
4. 出质自由;(也可能掩盖撤资,但对企业影响不大,反正有普伙人连带) 5.
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① 提前30天通知,但无需同意且不保障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② 但普伙人需全体同意,且保障其他人的优购权; 五.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1. 个人债务,先用个人的钱清偿; 2. 不够时,可执行其在企业的收益; 3. 或请求法院执行其在企业的份额;
4.
法院执行份额时,法院保障其他有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不同于个人转让份额自由,此时若无人受让则按退伙处理;
六.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1. 一般只有当然退:
① 由于有伙人可以是无限人,因此一般无(协议退、通知退、除名退) ② 若有伙人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则参照普伙退伙规则; 2. 当然退伙:
① 死了、宣告死亡;
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破产了; ③ 份额被执行完毕;
④ 注意:不能以丧失行为能力要求其退伙 3. 当然继承:
① 合伙人死亡、破产后,继承人取得有伙人的地位; ② 除非本人不愿因如火,就退钱;
4. 退伙后,基于退伙前原因引发的债务,退伙时的财产范围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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