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七.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全体一致同意:
① 有伙人转普伙人;
a) 对其作为有伙人期间的债也转变成连带无限责任; b) 转换之后,依照身份,也为连带责任;
② 普伙人转有伙人;
a) 对其作为普伙人期间的债还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b) 转换之后,依照身份,承担有限责任;
③ 如果只剩下普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④ 如果只剩下有伙人,解散(制度都不存在了) 2. 有伙与普伙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 可以为无限人 负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不执行事务 不得劳务出资 当然继承 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 自我交易自由 竞业自由 出质自由 出让股份自由(30天通知,不保障优先购买权) 一般只有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国独、国企、公益、上市、公务、法官等禁止 负连带无限责任 就干这个事的 可以 全体一致同意,有资格, 绝对无效 除非有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 绝对禁止 除非全体同意 全体一致同意,且保障优先购买权 四种退伙方式, 八.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1.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
①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后普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② 也可以直接要求普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 实质上,合伙企业破产制度只是程序,不适用实体免责;
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筛选假债权)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主持清算
债权申报(回家等着,此阶段不还债) 还债程序(清算期间) ↓ ↓ ↓ ↓ ↓ 受理 —— 要债 —— 破产宣告 ——— 还债 ——— 终结注销 此阶段尚未破产叫债务人(还可经营) 此时叫破产企业,叫债务人也可以
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含担保物
一.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1. 破产债权
① 宣告前依法申报并被确认(未到期、附条件、期限的也可以) ② 破产宣告后能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债权 ③ 此阶段不含担保物权(优先的,不叫破产债权) ④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含担保物;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16
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2. 破产抵销权
① 债权人和破产企业互欠;
② 债权人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主张抵消;(只能有债权人抵消) ③ 若双方均不抵消,结果对破产企业有利;
3. 别除权
① 有担保物权的人优先受偿; ② 随时受偿,按市价; 4. 取回权
① 卖方向破产企业发运的在途货物,尚未付清货款的,可以取回; ② 但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付清货款,限制取回; ③ 企业租的,保管的该谁的谁当然可以取回;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 破产费用:
① 主要是法院受理后,为使破产程序进行而花的费用; ② 若发生在受理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a) 诉讼费
b)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 管理人的执务费、报酬和其他聘任工作人员的报酬;
2. 共益债务:
① 受理后产生,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② 口诀:酬 险 无 合 不 致 损 a)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产生的; b) 债务人因接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
c) 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尚未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 d) 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
e) 管理人和其他执务人因职务致人损害的; f)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的;
3. 清偿顺序:(清算费—工资—税款—普通债务)
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随时清偿; ②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③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2种时,外部按优先,内部按比例 ④ 如果连1种都清偿不了,那就还破产费用,不够内部比例;
例如: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
50万 60万 80万 ——两种还不清,则先还破费50万,剩30万在共
益债务内部按比例受偿;
50万 60万 200万 ——足够,费用,债务都清偿即可;
50万 60万 30万 ——1种都不够,则在破费内部按比例受偿;共益
债务就别提了;
三.可撤销和无效行为
1.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可撤销(并且溯及到1年前):
① 无偿转让财产;
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 ③ 放弃债权;
④ 之前没设担保,后来加设担保逃债;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17
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⑤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⑥ 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a) 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b) 但债务人受益的除外(坏的就撤,好的不撤)
2. 无效行为:
① 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来逃债; ③ 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3. 出资人尚未完全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出资;(不受期限限制) 4. 补充问题:
① 债权申报期间(要债),企业尚正常营业中,此时企业可以重整; ② 债务人(它的大股东)、债权人、上级管理机关3人可以提出申请; ③ 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草案有权参加表决;
④ 或者可以和解;债务人提出申请和债权人和解; ⑤ 但无需参加和解表决(没影响) ⑥ 重整期间限制的权利:
a) 限制别除权、取回权; b) 限制分红权;
c) 限制董、高、监的股权转让;
d) 授予一个新权利:为借新债,可设新担保;
票据法
资金关系 出票人:买方、债务人、前手 付款人:银行、出票人的工具 买卖合同 有因性 银行 要钱 受票人:卖方、债权人、后手 受票人也是背书人1 背书人2 背书人3 背书人4 背书人5 背书人6 持票人 如图分析:
一.顺汇
1. 2. 3. 4.
买方给票,票里有钱(买方付款)——顺汇;
反过来,卖方给票,票里没钱(提单、仓单),我付款,卖方转弯提钱叫逆汇; 有因性存在于任何前后手间(1和2;2和3) 无因性存在于任何间接前后手间(1和3;3和5)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18
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5. 身份问题:
① 背书人2、3、4…都是双重身份(对前面是卖方后手,对后面是买方前手) ② 撇开出票人,受票人和最后持票人才是单一身份; 6. 有因性:
③ 可以抗辩;
④ 2对3抗辩(他还没给我货呢,别给他付钱) 7. 无因性:
⑤ 不可抗辩;(2不得对4抗辩)
⑥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相对性而言的; 8. 票据付款问题:
⑦ 必须单位足额,否则拒付; ⑧ 要么都给,要么不给; 9. 追索问题:
⑨ 追索是反向的,而且是连带的;
⑩ 5可以追索4、3、2、1出票人;或者打包一并追索;
三.背书
1. 回头背书:
① 到了持票人的时候发现却是之前的一个背书人; ② 反向追索时,越过回头范围,往前追;
如图:持票人是背书人2,那么持票人越过3、4、5、6,只能追索1、出票人;
2. 禁止转让背书:
① 写了之后的再转让也有效,可以取钱和追索; ② 只是“谁写谁免责,不被任何间接后手追”
如图:3写了禁止转让的字样,不被5、6、持票人追索,只有4可以追索
③ 如果出票人写了禁止转让,后手再转让则无效,不能取钱和追索; ④ 只能按照民事关系层层逐一起诉;(4告3;3告2) 3. 背书的涂消:
① 涂谁谁免责,不被任何人追; ② 但是意外无意涂消,不免责;
③ 涂消金额、日期等主要的,票据作废; ④ 票据因为涂消而作废的,就会在出票人和持票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诉之即可;
持票人取钱取不出,出票人该出钱却没出,不当得利
四.承兑和保证
1. 承兑:
① 仅适用于远期汇票(本票、支票、即时汇票均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② 效力:使承兑人成为债务人之一,列入追索对象; ③ 谁都可以去承兑(1、2、3、4、5、6…) ④ 承兑后的票据更畅销(呵呵) 2. 保证:
① 只有汇票需要保证; ② 效力:连带性、独立性;
③ 例如:1背书给2,2要求1提供保证人A,实际上,A对3、4、5、6…都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他们都可以追索A; 假如,1为无限人,也不影响A的连带责任,因为具有独立性(虽然2、3、4…虽然不可以追索1,但是同样可以追索A)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19
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坚强的走下去……..
五.票据的伪造
1. 2. 3. 4. 票据丢失后,拾得人加以伪造继续转让;
只要后手是善意有偿的,即可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钱和追索; 不受赃物、遗失物的影响(区别民法) 如图: 被背书人 背 书 人 2 1 3 2 4 “3”(伪造人) 5 4 ① “3”是伪造人,伪造了3丢失的票据; ② 4是善意第三人,只有有偿支付,即善意取得; ③ 伪造谁谁免责,不被任何人追 ④ 伪造人负刑事责任; 5. 变造问题:
① 改变签名以外的事项(金额、日期)叫变造;
② 变造前的人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之后的人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 ③ 不确定的,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
例如:2变造金额由500万改为700万,5取不出钱,那么5对2、3、4追索的数额是700万,如
果追索1和出票人则只能追500万;
保险法
& 财产险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1. 足额保险:
① 保额 = 保险价值; ② 全损赔保额
③ 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不足额保险:小于;按比例赔偿; 3. 超额保险: 大于,超过部分无效;
4. 仅适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多买多赔;
二.相关概念
1. 保险价值
① 按市价确认; ② 保险金额(约定) ③ 保险金(赔偿额) 2. 保费和事故概率成正比;
3. 保单现金价值:退保时,扣除保费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中专有)
三.当事人与关系人
1. 投保人:① 与保险人订立合同;② 交保费; 2. 被保险人:财产险中的索赔人; 3. 受益人:人身险中的索赔人;
① 被保险人指定; ② 投保人指定,经被保险人同意
③ 不受无限人限制; ⑤ 资格可被取消或依法取消 ④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重合; ⑥ 不受保险利益限制
Nicholas 坚强的走完每一段就是胜利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