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检察机关,仅仅靠我们肯定是不够的。但是在这个体系当中,检察机关是具有惩治与预防腐败双重职能的部门之一,其中反贪污贿赂部门主要履行惩治职能,同时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惩防腐败体系中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有效遏制和防范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我们的重要贡献。这是第一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在防治腐败体系当中的定位。
3.1.2 坚持有案必办,确保办案质量。 (二)坚持有案必办,确保办案质量。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仍然突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始终把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现实的体现和惩治腐败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办案工作当中牢固树立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的意识,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采取各项措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只有保持办案质量,才能体现出我们打击的准确性,才能使我们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制定办案流程,完善我们的办案管理,要特别加强对案件的初查、撤案、不起诉等影响案件质量的几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一案一考评的个案质量考评机制,通过这种形式,强化对个案质量的考核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特别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使有罪之人受到追究,无罪之人受到保护,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3.1.3 突出查处重点。 (三)突出查处重点。
有重点才能有突破。今后一段时期反贪污查办案件的重点主要是严肃查办危害群众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吏治腐败的案件,也就是前面我们所讲的买官卖官这类案件,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司法腐败案件,严肃查办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医疗卫生、交通、教育、电力等重点领域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因为前面我们讲到了这类系统的案件现在正逐年增加,危害非常严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同时自然而然成为我们的打击重点、查办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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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严肃查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贪污、受贿、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这几年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机会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这类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导致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也是十分严重的。
同时,我们还要随着犯罪形式的变化而调整我们的打击重点。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速度的加快,社会也是日益多样化,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也必将随之发生变化。某些领域的公共权力将逐步退出,贪污贿赂犯罪的活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行政审批,相应的一些公共权力会减少,会发生变化,相对应的变化就是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也会发生变化。原来危害比较严重的某些贪污贿赂犯罪可能会逐步退出我们刑事政策调控视野,而一些原来不曾预料的、新领域或者新型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将会浮出水面,打击和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政策和法律方面也将随机应变,也会做些相应的调整与完善。因此,我们将加强实际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贪污贿赂犯罪的变化动态和趋势,及时了解掌握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动向,及时调整我们的打击重点。
3.1.4 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法推进办案工作。 (四)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法推进办案工作。
结合我们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的行业化特点,将目光进一步关注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一些重点领域、部门、行业。哪个行业、哪个部门、哪些领域有问题,哪些行业、哪些部门、哪些领域的问题严重,我们的打击重点、打击力度就集中到这些行业、这些部门和这些领域。通过集中力量、重点查处整合我们的侦察资源,发挥我们的整体优势,在一定时间、一定的范围内加大对这类系统的犯罪打击力度,把案件能够查深查透,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同时实现以点带面,形成一定的办案声势,通过这种形式促进我们整个办案工作的开展。抓系统,系统抓是我们的一种工作方法,在一些重点领域形成打击的高压态势,使这类部门、这类行业和这类领域的腐败犯罪案件得到一定的遏制。 3.1.5 加大追逃和追赃的力度。 (五)加大追逃和追赃力度。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安全、交通、电讯、海关、边防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交换和情报交流机制,完善通缉、监控工作,加大境内缉捕力度,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尽一切可能将犯罪分子缉捕归案,绳之以法,同时也尽一切可能追缴赃款、赃物,目的是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这个任务也是很艰巨的。
3.2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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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机制创新。
实践证明,现在查处的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都是发生在很多年以前,而在当时却发现不了,以至于这类犯罪出现群体化和严峻化的形势,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这说明现在我们的侦察贪污贿赂犯罪的水平与我们实际工作的需要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策研究,特别是围绕提高我们侦察能力的建设。党提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就应该提高我们的侦察能力,这是我们的职责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要求。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趋势以及对策我们要进行重点研究,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察工作有它的特殊性、规律性,对这些方面我们也都要进行系统的研究,通过这些研究,提高我们的对策水平。同时加大我们培训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等方式全面提高侦察人员的岗位技能,加快专业化人才的培养步伐,力争培养出一批侦察能手、审讯专家和侦察指挥人才。要加大侦察机制的创新力度,目前我们正在进行侦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我们也在加快侦察指挥中心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如,我们要建立符合标准的侦察指挥室,同时配备符合规范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双向传递、动态指挥的侦察指挥运行网络。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管理机制、案件线索的发现机制,强化对侦察谋略的研究,以提高我们的侦察水平和办案质量。同时还要加大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加强我们侦查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推动我们反贪污贿赂侦察工作的与时俱进,以此适应反贪斗争的实际需要。
3.3 、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机制。
第三,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机制,就是体现打防并举。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力度不管怎么大都只是治标的手段,而从源头防治、防范贪污贿赂犯罪才是治本的重要举措。在检察机关内部专门设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说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非常重视的。设立这样的专门的预防部门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反贪部门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当中无所作为,恰恰相反,反贪部门要结合惩办职能积极主动地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相结合,开展好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具体讲,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当中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
(一)注意了解和掌握贪污贿赂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善于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条件和原因,并及时向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沟通情况。不能因为有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反贪污部门就专司打击,不考虑其他,这是片面理解我们的职能,同时也很难全面履行好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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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总结贪污贿赂犯罪犯案的一些环节和作案的手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查建议,并且与预防部门合作,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对症下药、纠偏补漏,提高有效防控贪污贿赂犯罪再度发生的能力。提出检查建议,有针对性地帮助有关犯案部门纠偏补漏,防止案件的再度发生,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进一步重视办案的治本功能,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发挥惩治在治理腐败中的建设性作用。
(四)进一步建立分析研究机制,与预防部门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结合办案工作共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了解、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变化态势,增强对职务犯罪多发系统和领域的案件的侦查、预防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惩治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水平。反贪部门查办案件当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应该从这四个方面考虑。
3.4 、加强打击和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
第四,进一步加强打击和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国际化趋势会进一步明显,打击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的活动也将进一步的增多。
(一)要抓紧做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成为第一批缔约国,以增强我们在国际反腐败工作当中的发言权。据了解是否成为原始缔约国对今后在这个组织当中作用的发挥是不一样的,所以中央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的,也组织包括我们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内的一些职能部门在抓紧做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二)要广辟合作的途径,特别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引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效打击潜逃到国外、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应该说这项工作社会各界也都非常关注,作为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我们也在加强跟有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败的合作,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能够有效地阻断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一些洗钱渠道。现在资金外逃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在这一方面,在制度上、在法律规定上还是有一些需要完善地方。
(四)加强防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的经验交流。国际上一些国家反腐败方面的经验、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加强这方面的交流很有必要。建立国际间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吸收和借鉴国际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一些先进经验,更新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技术手段,提高我们有效防控贪污贿赂犯罪的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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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讲的就是这两个方面,我的讲座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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