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开县移民局
1.1.2.6 监理人: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 1.1.3.3 临时工程: 按施工图 。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 按施工图 。 1.1.3.11 临时占地: 按施工图 。 1.1.4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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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 其他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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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
条款10.2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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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5 日内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套和电子文件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
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工程进度报告,竣工备案合格建设资料六套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按工程进度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六套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 日 。 (5)其他约定: / 。
1.6.3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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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
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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