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 发出开工通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5 日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2.3 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 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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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 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组织协调、按图纸和规定、规范等文明施工。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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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自行解决生活、办公及生产用水;同时承包方还应保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所需的生活用水用电;工程的施工、试验和维修用水由承包方自己解决,工程竣工后,其开户费、主管线到用户等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及苗木养护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人员工资等由承包方承担。工程的施工、试验和维护用水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以上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4.1.2 承包方自行申请临时接电、接水点;承包方应负责提供、安装和维护其自己的临时用电网络,包括配电房及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电线和插座,保证施工用电及现场生活用电,计量且自行到相关部门缴费。所有合同期间内的安装工作应保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并应充分符合所有有关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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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应与当地电讯部门自行联系电讯线路,以确保现场通讯顺畅。有关电话安装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4.1.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监手续。办理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4.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驻派的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办公设备及用品等,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4.1.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4.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但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后的保护等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4.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费)、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4.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0】39 号文《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撤除发包人及监理办公用房的全部临时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并按建设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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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规定执行,全部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4.1.9 承包人入场后,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对原始地形标高和地形作好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但当原始地形标高与招标时施工图发生重大变化时,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三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作为今后的设计变更依据;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4.1.10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整改及验收工作。
承包人如毁坏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的一切青苗、花木以及房屋、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负责解决因施工造成对道路沿线的交通、人流、生产、安全、公众日常工作和生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所有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中。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解决生产和生活垃圾以及施工余土的外运和倾倒,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他们施工所需的合理设施,配合费、降效费等所有费用由各投标人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工地上道路,并提供施工场地,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
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在现场搭设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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