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及施工范围内和范围外一定距离内的现场安全,其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不另计取。
施工中,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义务,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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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主要施工技术方法、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管理技术和劳动人员安排情况、材料设备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 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 天内,逾期视为同意。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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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 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 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000 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从施工许可证签发第二天起计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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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期约定日历天数止,每逾期一天扣承包人2000 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 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 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十日。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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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预期的或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 天期限到期后的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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