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3)

2019-03-03 14:33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验收,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市公路局备案。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交通委员会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委员会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验收管理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资金的安排,每年按照管养公路不低于10%的里程安排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区公路养护段统一负责;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各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可以成立群众性

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有条件的,也可由各镇统一负责。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养护责任落实到位。层层建立责任制,完善考评制度,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一)村道公路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单位或个人(农户)分段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维护与养护大中修分离,日常维护推行道班、个人及家庭等承包制,养护工程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基本实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六定一包”公路养护责任制(即定人员、定里程、定料具、定经费、定奖惩、定时上路),负责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包全部村道公路有固定工管护及巡查,保持路况完好。沥青(水泥)路面养护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投资等。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费每年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20000元∕公里、乡道公路7000

元/公里。村道公路补助标准为2000元/公里。大中修工程养护资金及安保工程维护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镇政府应组织村、社按照“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方式自筹资金,同时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全面做好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交通委员会,区交通委员会具体安排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乡道公路由区公路养护段实行常年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公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县、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为:

(一)公路养护:所有农村公路必须设固定养护工进行管护

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横坡适度,无堆积物;公路边沟排水畅通无堵塞;并使之达到晴雨通车的要求。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

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并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虫治病、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二)路政管理: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禁止公路“三乱”;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和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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