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区交通委员会或者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四条 区交通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公路桥梁产权单位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测养护。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交通及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建设单位及所在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以日常报表、信息报送、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
(二)半年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以半年自查、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
(三)年终检查。以年终自查和现场调研为主要形式,被检查单位提交年终自查报告,准备检查调研材料,调研采取查看内业资料和外业现场调研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月拨付,村道养护资金半年拨付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名词解释如下:
农村公路:指服务于农村“三农”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的县、乡、村各级公路。
县道:指经区政府批准上报的,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的,连接区与区之间的过境公路。
乡道:指经区政府认定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的,连接区到镇、镇到镇的公路。
村道:指经辖区镇政府认定的,报区交通委员会备案的,连接镇到村民委员会、村(社)到村(社)的公路。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