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学年第一学期公选课《中西文化比较》教学讲义(7)

2019-03-03 15:28

三、逍遥与拯救

——两种不同的宗教体验

身处不同宗教文化的个体在心理和情感等方面有着不同的体验,这涉及人的内在精神世界。

在强调现世人伦的中国文化当中,不同的宗教信仰体系都十分地注重人的感性心理和自然生命,追求知性知天,穷神达化的境界,从而达到现世人生的最大快乐。 这种追求乐感的文化与西方的罪感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在世的解脱和欢乐

在中国文化当中,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宗教情绪和宗教经验,表现出不同的心理体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道教还是佛教禅宗,都表现出一种对于现世人生的关注和对自然生命的执著。

从普通百姓对宗教的期待看,无论拜佛求仙,目的十分明确,就是祈求神灵保障此生的安宁幸福。诸如升官发财、延嗣求偶、治病避灾都可以祈求从神灵那里得到赐福。

(二)以爱感拯救罪感

如前所述,基督教的上帝是创造世界的全能者。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用泥土创造了最早的人类始祖。这时的人类住在上帝的乐园——伊甸园,这时的人类是纯洁的,具有源自上帝的神圣禀赋。

后来,人类始祖在蛇的诱惑下吃了智慧果,于是人类有了智慧,也从此有了“原罪”而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这种罪也就成为人的本质,为人世代所禀有。 而罪感引起的是人孤立无助的心理意识,因为有罪,所以自己感到个体存在的有限、卑微和渺小。

这种罪感不断促使人类渴望从自然生命的沉沦状态挣脱出来,以修复破碎的本质,重返正途,恢复与上帝原初的关系。

在这种罪感之中还包含有对救赎的渴望。处于罪之中的人要想得救,就必须有罪感,否则毫无得救的希望。

由于这种原罪观念和期待救赎的愿望,西方人在他们的精神生活中形成了强烈的忏悔意识。

它要求人不断地自觉反省,通过行为上的自我约束与节制,趋善避恶,以求得上帝的宽恕。

同时,为了赎罪,人们应该奋力拼搏:征服自然,改造自己,与命运抗争。而这一切都是为了重新获得神的眷顾,重回上帝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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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是基督教最大的律法。上帝之爱是基督教信仰生活的基本信条,基督徒借此有了“爱感”,通过爱感来承担现世生活中的不幸和苦难,期待上帝之爱的呵护。 于是,这种“爱感”使基督教信徒们从沉重的“罪感”当中解脱出来,在对基督献身救赎世人的事件理解的前提下建立起了基督教根本的信仰基础,并在上帝之爱和救赎论中寻找到了自身得救的希望。

思考题:

基督教的神人观与中国宗教文化的天人观之间存在哪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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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礼制与法治

——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之比较

前言:

文化“是通过某个民族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一种使这个民族不同于其他任何民族的方式”

——美国鲁斯2本尼迪克

通过对某一民族的行为方式的分析来认识特定的文化是有道理的。

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它们共同体现和维护特定的文化价值。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与道德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同属社会规范系统。

然而,自轴心时代以后,中西文化却表现出价值选择和规约方式选择的不同倾向:

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与道德约束。 西方人倡法,法的核心是制度约束与权利平等。

分析认识中西文化对这些制度规范体系的文化选择及其价值背景,这是我们深入认识和理解两种文化精神的又一重要观察点。

在本讲中,将从(1)社会规范的制度化倾向;(2)观念态度和价值内核;(3)社会规范的实践,这三个层面上,来分析解剖作为规范系统的法律与道德,从而寻找和解读两种不同文化中的社会成员,在观念与行为模式方面存在差异的途径。

一、克己复礼与维权奉法

稳定的社会规范的建立是文明走向成熟的一种标志,中西民族在确立各自的社会发展蓝图时选择了不同的出发点。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系,这是一整套以外显的仪式于规范程序确定下来的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与方式。其基础是以宗法管理和道德约束为手段的德为主刑为辅的模式。

西方文明则选择了另一条道路,它强调制度化的法治是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它将保障个人权利和人人平等作为建立法制的基本原则,并推动其成为西方近代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

(一)德主刑辅的礼治理想

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疏来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的宗法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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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

在中国,“礼治”、“德治”,甚至“法治”都是治国的手段,也就是说,任德也好、任法也好只是统治者对工具的选择而已,这就必然使任何社会规范都成为有限的规范。

在古代中国,坦率地说,任何规范都不对权力者构成制约,这就使中国的“礼治”带上了“人治”的色彩。

“礼治”作为治国之道,有“点德制化”的意思,它介于德治与法治之间,结合了它们的一些特点——它将社会风俗、民间习惯转变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为官方意识形态,而不是纯粹的民间规约;它以祭祀、礼仪为主要方式,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理、情感、意志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而不是依靠国家专政机关的强制保障实施。

然而,在古代中国历史上,理想中的礼治并未真正实现过。

传统“德治”的含义,既是把道德作为手段来治国,也要求统治者成为圣贤之君,向世人垂范其德行,以德率民。

然而,自汉以后的儒家,也逐渐认识到国家统治是阶级统治,君主不可无威,激烈的阶级矛盾不可能用仁爱重情的德治来调和。

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主张。其实,在古代中国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德刑并施是一个不容否定的现象。

“人治”是将国家的治理交给统治者个人或权力群体,纵观中国封建社会,“人治”是其基本政治传统。

总之,尽管古代中国各家对于德刑的地位存在争议,但不管如何分歧,传统中国文化的主流观点还是德主刑辅,德前刑后,德彰刑隐。

(二)以制约王权为目标的法治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西方不少思想家、学者就热衷于法治的讨论。 应该看到,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在与人治思想的对立斗争中发展成熟的。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之所以能够普遍地遵从法,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

为了让人们认清人治的弊端,亚里士多德对此作了精彩地分析,他指出:人治是一人之治,法治是众人之治:人有情,有情带来偏私,法无情,无情带来公正;人朝三暮四,信口开河,破坏良好秩序,法律是沉默的,具有无可更改的稳定性;人言可能含糊其辞,笔下生花,法律以规范文字表达,具有明确性。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家沿着亚里士多德的思路,严格区分德法的功能和范围,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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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道德只对个人行为和思想负责,法律对个人及他人共同负责;道德由“心中法庭”管辖,法律由“心外法庭”管辖;道德是“主观科学”,法律是“客观科学”;道德侧重人们行为的动机,法律侧重行为的后果;道德重情任性,法律铁面无私。 他们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基于建立普遍有效地社会秩序的要求,选择了法治。 法律被普遍遵守,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西方“法治”的第一要义。 罗马人认为法律是上帝设立的,是智者理性的意志,同时是国家公民“共同合意的”,所以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国王、官吏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卢梭更为坦率地说:?°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反映大家共同意愿的契约。

人们所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这是西方法治理念的第二要义。

“良法”是对法的价值作道德判断所使用的概念,法治理念的第一要义与此紧密相关,可以反过来说,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前提要求就是“法”必须是“良法”。

二、中西社会规范的价值基础

社会规范的价值系统体现着其文化的价值系统,中西文化价值的不同选择造就了不同的行为规范模式。

构成文化价值体系的要素主要包括:对人及人性的认识;人权确认和人生价值定位;处理社会矛盾的利益立场。

这些价值因素确定了社会治理是相信道德的力量还是相信法律的力量?社会规范更多倾向于保护人权还是限制人权?社会规范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倾向于权力者还是民众?

中西方不同的人性理论为人的自然权利以及现实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倾向。 在这一问题上,中西文化或表现为忽视权利的义务本位;或表现为忽视义务的权利本位。

在权利本位的法律中,权利的保护是社会规范制定与实施的目标;

在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则以民众对管理的服从为目标,权利没有被充分肯定,并随时可以被剥夺和取消。

(一)清心寡欲的义务本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从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到对人的欲望的态度,再到法对人权的忽略,可以推出对个人价值的否定。

从中国汉代确立的社会规范的价值总纲来看,无论是三纲五常还是三从四德,都清楚地宣示了其社会立场,而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服从于一个群体的代表,个人是没有独立的意义与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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