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和签证管理规定(修订20160601)(4)

2019-03-03 18:17

重新编制后上报。资料齐全完备,造价管理部填写《工程签证审批单》(附表6)、附施工单位《工程签证申请单》、签证结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转工程管理部审批;→

⑥工程管理部确认签证工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核算工程量。签署审批意见后转造价管理部审批。审办时限0.5工作日;→

⑦造价管理部确认签证工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核算工程量,按约定计价方式核算、审核工程签证结算价款。签署审批意见呈报副总经理(工程)审批。审办时限2.0工作日;→

⑧副总经理(工程)复核签证工程内容完成情况和工程量。签署审批意见后转副总经理(造价)审批。复核结果签证内容不予认可退还造价管理部签证审批申请(←)。审办时限0.5工作日;→

⑨副总经理(造价)复核、审定签证工程结算价款。签署审批意见后呈报主管董事审批。复核结果签证内容不予认可退还造价管理部签证审批申请(←)。审办时限0.5工作日;→

⑩主管董事对签证内容进行综合审定,签署意见转造价管理部编发《工程签证通知单》。审定结果签证内容不予认可退还造价管理部签证审批申请(←)。审办时限0.5工作日;→

?造价管理部见审定意见后,编制《工程签证通知单》(原件5份)(附表7),加盖“工程结算专用章”发造价管理部原件1份、工程管理部原件1份、行政人事部原件1份、施工单位原件1份,监理单位(如有)原件1份。其他抄送单位或部门按需发放复印件。审办时限2.0工作日。审定结果签证内容不予认可退还签证申请 (←)。

本次工程签证审批、结算和通知工作管理流程执行完成。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审批流程方法和控制

15.1工程签证审批流程执行纸质表单流转审批。审定完成后,造价管理部负责将《工程签证审批单》与《工程签证通知单》原件合并卷宗留档。

15.2《工程签证申请单》、《工程签证审批单》和《工程签证通知单》流水单号编排规则如下。申请单、审批单于通知单流水号应对应、相同,以便按单位工程分类、检索和查档。

工程签证申请单:QZSQ-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年份+流水号;例如:“仕

府大院”

项目8#楼01号工程签证申请,编号为:QZSQ-SFDY-8#-201601。

工程签证审批单:QZSP-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年份+流水号;例如:“仕

府大院”

项目8#楼01号工程签证申请,编号为:QZSP-SFDY-8#-201601。

工程签证通知单:QZTZ-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年份+流水号;例如:“仕府大院”

项目8#楼01号工程指令通知,编号为:QZTZ-SFDY-8#-201601。

15.3造价管理部应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阶段将本公司工程签证审办流程告知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工程签证管理协议书》(附件8),纳入合同补充协议执行。

15.4工程签证定价原则。除零星用工、零星材料、零星台班须按市场行情定价外,其他以“工程签证”形式体现的工程,原则上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具体如下:

15.4.1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可以按市场行情定价。

15.4.2工程金额≤10万元的工程签证,计价原则必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否则按照零星工程招投标办理。

15.4.3工程金额>10万元的工程签证,计价原则须尽可能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执行。不能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 执行的,按双方协商确认的造价执行。施工单位与造价管理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监理单位总监(如有)定价或咨询定额行政管理部门定价。

15.4.4除造价管理部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具体金额的形式签署工程签证的价款、费用。需要事先约定工程价款的签证,由造价管理部约谈施工单位议价,共同初步确定签证价款。

15.5工程签证计量原则

15.5.1除配合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主合同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零星台班、零星材料确实不能核定工程量的,可以以台班、工日或项为计量单位外(须阐明原因),其他能以工程量进行计量的签证内容必须以工程量进行计量。

15.5.2工程量必须依据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计取。 15.6工程签证签认、验收原则

15.6.1签证工程如涉及返工重做,须在已施工完成的工程拆除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主管工程师、造价管理部预算工程师、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师(如有)以及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对返工工程量进行核实、签认(附返工前照片),并明确返工责任。未经过签认的返工工程量一律不计入结算。

15.6.2签证工程实施完成后,造价管理部须在得到施工单位工程签证申请后3日内组织工程管理部、造价管理部预算工程师、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师(如有)、施工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签证工程进行符合性验收(不代表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认可)、确认签证事实(附实施后照片)以及工程量核算。没有进行符合性验收的签证工程一律不予结算。

15.7签证时效性原则

15.7.1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管理部下发的《工程指令通知单》后,如不涉及施工方案则须立即按该指令组织施工;如涉及施工方案则须按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5.7.2签证工程实施完成后7日内,施工单位须向造价管理部报送《工程签证申请单》,确认签证事实及工程量。逾期不报,则视为自动放弃或视为签证失效,本公司将不予签证结算。造价管理部须在得到施工单位工程签证申请后3日内组织符合性验收和确认工程量。逾期为默认所有工程内容及工程量,造价管理部将对此负责。

15.8签证有效性原则

15.8.1施工单位申请签证工程结算必须附有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指令通知单》。表单须加盖指定印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不予结算。 15.8.2签证工程内容涉及技术方案的,须有工程管理部、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或设计管理部签署确认的技术文件、资料,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不予结算。

15.8.3《工程签证审批单》报送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或完成情况须由工程管理部、造价管理部共同确认并一致方为有效,否则任何一项缺失或不符均视为无效并不予结算。

15.9工程签证竣工后统一支付原则:工程签证结算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并入竣工决算一并支付。

15.10工程签证表单填报规范性要求

15.10.1《工程签证审批单》在签证工程内容描述上要有所发生的工作时间、部位、依据、工程量或人工工日数量;签证单中的工程量计量过程应详尽,计时工、机械台班的签证一定要有工作内容,以便进行核算;安装材料设备需注明厂家、型号、规格、品牌;特殊部位还应用节点简图予以说明。

15.10.2各会审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要求清晰和明确。在不需要补充其他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准确的计算出该签证工程内容的价款费用。在有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可以计算工程量时可以不必确认工程量,但必须确认施工图纸的准确范围,并在图纸上签署意见予以确认。

15.10.3工程管理部和造价管理部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签证中的工作内容、发生工作量进行确认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确保无歧义,工程量填写必须以数据形式逐条列清。不能以工程量反映的需阐明理由,依据要充分。禁止使用“基本属实”等模糊词语。

15.11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覆盖(拆除)前予以确认。必要时应使用影像等技术手段留存依据和证明文件。土方工程的签证,须提供土方施工前后各方签字确认的方格网图。

15.12设计变更的内容完全按文件要求施工完毕时,工程签证只需要确认完成的事实。设计变更文件只部分完成时,应注明完成的内容与范围。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15.13工程罚金和工程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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