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德 本书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诉某公司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2)

2019-03-03 18:38

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一 档案索赔第一案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遗失职工人事档案而引起的索赔案。该类案件在现实中发生的数量委实不少,但因此引起的赔偿问题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从而造成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是因人、因地、因部门不同而处理结果迥异: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而不予受理,法院则以仲裁前臵为由驳回起诉;此地法院认为是劳动争议,彼地劳动部门则认为应由人事部门处理……不但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即使法律专业人员也深感困惑,偶尔有法院作出判决,但其结果仍难免遭到有关人士的质疑。 2006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对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说具有“破冰”意义,它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档案移转问题明确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使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手中有了“尚方宝剑”。该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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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案例二 十八年前工伤索赔成功案

——赵国平诉某村委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题记】 18年前,赵国平在生产队劳动时,不幸被崩瞎眼睛。18年后想起维权,相关法律人士却告诉他已超过时效。本案律师指点迷津,最终胜诉并获得十几万元赔偿。 【案件详情】 ①

一、受伤

赵国平是北京市郊区某村村民。18年前的一天,年方18岁的赵国平在生产队干活时被碎石崩伤了左眼。当时的村干部派人将赵国平送到市里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并解决了住院伙食费和护理问题。但是,赵国平的眼睛却无法复原了。因法律意识淡薄,多年来,赵国平从来也没有考虑过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维权

2008年8月,赵国平在看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节目时,无意中拿起手机给我打了一个咨询电话,一开口便说:“我是劳动争议方面的案子,事情已经过去18年了,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你看还有没有办法解决?”我耐心地问清楚了案情,经过法理分析后告诉他时效没有问题。 几天后,赵国平找到我所,要求与我所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他的案子。赵国平告诉我,他之前曾经咨询过其所在的乡镇司法所和其他所的律师,这些 ①

本文发表于《中国民族报》2010年12月10日的“法制周刊”栏目,2011年7月11日《上海法治报》B04版“律师讲述”栏目、2010年7月16日甘肃司法网的“律师工作”栏目进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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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二 十八年前工伤索赔成功案

人均表示超过时效了,起诉打赢官司的希望不大。看着他忐忑不安的样子,我满怀信心地安慰他:“请放心,这个案子不会有问题,法律会还你公道的。” 接受委托后,我所委托北京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赵国平失明的眼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我方以此为依据,代理赵国平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三、判决

开庭时,作为被告的村民委员会也委托了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双方围绕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本案没有超过时效。据此,该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赔偿赵国平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判决后,赵国平认为判决认定的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又委托我代理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时,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我向法庭阐述了赵国平在花季年华遭受伤害,对其以后的就业、婚姻等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蒙受的精神损害无论用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观点。我的发言深深地打动了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该领导当场表示认可我的说法。最终,二审改判村民委员会赔偿赵国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诉讼时效。赵国平的认识有个误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只要超过一年就是过了时效,其实不然。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不是从案件发生之日,而且有中止、中断事由的,时效还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至20年。他的眼睛虽然经过了治疗,但是一直没有做伤残鉴定,诉讼时效可以从新的伤残鉴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律师选择的突破就在于委托法医作了一份伤残司法鉴定,从而起到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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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一个看似毫无希望的案子就这样在律师手里起死回生了。 事实上,本案还涉及另外一个法律问题:赵国平与其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如果认定属于劳动关系,就应当适用《劳动法》,依据当时的法律,其依法维权的时效只有60天,而且还需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认定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则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本案里的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性组织,不是用人单位,其与赵国平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已有界定。那么,本案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10

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三 错位的被告

案例三 错位的被告

——刘文宇诉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案 【题记】 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一直是近几年新闻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处理稍有失误,就会把当事单位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律师介入案件后没有采取冷漠、对抗的方式,而是从案件的诉讼主体这一程序问题入手,积极引导对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维权。在对方遭遇败诉的情况下,律师没有落井下石,反而帮助其讨回血汗工资,促成了当事双方的和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案件详情】 一、政府机关当了被告

2008年6月,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接到了法院送达的传票,原因是有个四川地震灾区的民工把该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委员会支付其劳动报酬两万余元。按说,拿出两万余元对于这个正处级行政机关来说并不是什么大事,何况眼下正值抗震救灾时期。但是,这个案子让管委会的领导感到蹊跷:我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占有国家编制的,从来没有雇佣过民工呀,是不是告错了? 办公室把材料转到了法务部门。作为该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出庭应诉是我的分内职责。为了搞清楚案情,我驱车来到承办此案的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从办案法官那里,我拿到了该案原告所写的《起诉书》副本。 原告诉称:我叫刘文宇,40岁,是一个来自四川省绵阳市的农民。2000年,我随老乡一起来到北京打工。经人介绍,我受聘到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工作并担任电工,负责维修、维护朝阳区迎宾路两侧的景观灯饰,每月工资1500元。到了2005年,该中心的齐主任告诉我们说我们单位已被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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