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德 本书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诉某公司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7)

2019-03-03 18:38

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60多名被告返还所扣押的“宇通”牌客车一辆并赔偿原告吕志强营运损失28000元。 案件胜诉了,我的代理工作也圆满地完成了。对我付出的努力,当事人十分满意。可是,我心里永远有一种说不出的痛! 顺便告诉读者朋友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当事人吕志强听从了我们的劝说,放弃了对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劳务关系引发的非法扣车案。涉及的相关法规包括以下两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无疑我的心情是沉重的。 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他们勤劳、本分,用辛勤的汗水浇筑起一幢幢林立的城市大厦,但是他们却住着最简陋的房子,甚至连自己的血汗工资都无法要回,跳楼者有之,上访者有之。这个群体需要社会的帮助,但我认为他们更需要文化知识的充实,只有提高了自己的文化层次,才能最终改变自己的命运;只有熟知了法律知识,才能选择明智的维权途径。 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查扣别人的车辆。违法扣留车辆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周世平们的悲剧就在于不懂法律,又不知道寻求法律援助。近几年,我国各级政府都陆续成立了专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法律援助机构,这对农民工来讲无疑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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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六 祸从天降之后

案例六 祸从天降之后

——席天庆诉某县水务局、某镇政府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题记】 ?祸从天降?,这一成语的来历是:唐朝懿宗年间,同昌公主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皇帝迁怒于医官,以?用药无效?的罪名将医官韩宗召、康仲殷及两家族人300多人全部投入监狱。当时的宰相兼刑部侍郎刘瞻上书劝谏,认为他们已经尽力,并称整个朝野都认为这是?祸从天降?,希望懿宗放过两个医官及其族人,但武断任性的唐懿宗并没有听其劝谏,反而再迁怒于刘瞻,将其贬为康州刺史。后世的人们通常用这个词语比喻突然遭到了意想不到的灾祸。现实生活中,灾难真的来自天上的并不多见,本文将给您讲述一个确确实实从天上降落灾难的故事。 【案件详情】 一、天降横祸

让我们穿越时空,回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豫东农村。 当时,豫东地区是我国五大商品棉基地之一,农民外出务工并不像现在这样普遍,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种植棉花。到了冬天农闲季节,便会有一些头脑灵活的农民开始从事加工棉籽榨油的生意,还别说,生意好时都忙得顾不上吃饭呢。 这天,席家庄的席天庆老汉起了个大早,匆匆吃了早饭,便带着15岁的外孙席帅,爷儿俩拉着一板车棉籽,一前一后地到孙口集西头榨油去了。 哪知道到了地方一看,前面还是排了好几辆车子。没办法,等吧!席天庆把板车排上队,就安排外孙席帅看着板车,他一个人到附近的河边转悠。一转眼,看到公路边上的水闸下有两个老汉在斗鹌鹑,正巧席天庆也有此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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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好,便凑上去观看。过了一会儿,外孙席帅等得无聊,也跑过来凑热闹了。 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几个人正聚精会神地给两只拼杀得死去活来的鹌鹑呐喊助威,一件谁也没有料到的事情发生了。一块儿在头顶上方悬着的水闸墙壁上伸出去的水泥檐板突然从半空中坠落,一下子将席天庆等人砸在了下边。 闻讯赶来的群众赶紧把水泥板抬起来,将压在下面的几个人救出。然而,其中一个斗鹌鹑的老汉当场死亡,席天庆和外孙席帅被送往县城医院抢救。所幸的是,另一个斗鹌鹑的老汉因为蹲的位置偏出了一点,奇迹般地捡回了一条命,身上也没有受伤,只是惊吓得生了一场病,这是后话。 经孙口镇公安派出所会同安监局对现场进行勘验,发现水泥板坠落的原因是水闸年久失修,包裹在混凝土中的钢筋被氧化后生锈,最终承受不了近千斤的重量而从空中掉下。 席天庆的女儿、女婿赶到医院时,他已经醒过来了。经过三个多月的治疗,命算是保住了,但自腰椎以下全部失去了知觉。外孙席帅则是被砸断了右小腿胫骨,好在人年轻,愈合得很快,不到四个月就能走路了,也没有落下什么病根儿。席天庆的情况相当不好,每天的医疗费就好几百,至于什么时候能治疗终结医生心里也没有底。 令其家属气愤的是,事情发生已经好几个月了,竟然没有一个单位主动出来承担责任,更别说支付医疗费用了。席老汉没有儿子,中年得女,从外村招了一个上门女婿,日子过得并不富裕。这次出事后,仅医疗费就花了三四万元,而当时一个农民的年均纯收入尚不到一千元,三四万元的费用意味着一个中等家庭要积攒十多年,这中间还不能发生水旱灾害。 二、律师维权

无奈之下,席天庆的女儿席英通过在县司法局工作的亲戚找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希望我们能帮他们家讨回公道。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刚参加工作的刘健康律师(现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考虑到委托人家里的实际困难,再加上是熟人介绍,我们当时跟席英签订的《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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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六 祸从天降之后

合同》约定:律师费用按胜诉(法院判决支持的)标的的5%收取,一审判决后支付;如二审仍需要委托,律师费按本合同标准收取。 介入工作后,我们首先到孙口镇派出所调阅了《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这份证据只是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并不显示出事水闸的产权单位是哪个部门经手管理的,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部门应该是县水务局。但是,当我们找到这个单位时,接待人员声称水务局承担的只是行政监管职责而不是民事管理义务,赔偿的问题跟他们说不着,对我们提出的产权单位问题,则推说不知道,让我们自己去查。 对这种不负责任的说法,我们感到十分愤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如此漠视,不知道这些人的心中还有没有起码的正义和良知? 没办法,作为律师,我们没有权利强迫他人提供证据,只能靠自己去争取。于是,我们先后拜访了县政府、建委、档案馆等相关机关单位,几乎磨破了嘴皮,最后总算找出了20世纪70年代县政府关于水利协调工作的一份《会议纪要》。该文件明确阐述:事故发生河道的水利设施由孙口镇人民政府建设,日常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由县水务局负责。《会议纪要》上有县政府主管领导、孙口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负责人的签字。 拿到了这些证据之后,我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席天庆的伤情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已经构成二级伤残。为此,我们代理席天庆和席帅二人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到法院立案,要求孙口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两个被告都聘请了律师。鉴于死亡的老汉家属也提出了赔偿诉讼,法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 在法庭上,两方的代理人既互相推诿责任,又认为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总而言之,谁都不愿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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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我们向法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出事故的水闸系20世纪70年代修建,多年来经过风吹日晒,水泥檐板里的钢筋已经氧化锈蚀,但是,无论其所有权人孙口镇人民政府还是管理义务人县水务局都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修缮和管理,两被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赔偿两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 三、判决胜诉

不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原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席天庆、席帅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其中第一被告孙口镇人民政府承担60%,第二被告县水务局承担40%。 本来按照当初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我们的代理工作已经完成,原告席家应当支付我们代理费近六千元。但是,席英说,不行啊,人家被告上诉了,我们拿不到赔偿款,怎么支付你们的律师费啊?再帮我们一次吧,接着打二审。 于是,我们重新跟席英补签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付费标准与一审相同。二审程序中,自然免不了与被告方代理人的进行一场激烈的论战。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一审的判决数额予以维持,将承担赔偿的比例调整为孙口镇人民政府承担70%,县水务局承担30%。 按理说,这回原告方该支付律师费了,可是,原告仍然说,没有钱,等拿回赔偿款吧,请放心,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是你们律师帮了我们一把,我们不会忘记你们的恩情的。 判决生效后,县水务局按判决书支付了赔偿款,但第一被告孙口镇政府却耍起了无赖。当席英拿着判决书找该镇政府领导要钱时,这位领导竟说:“你不是有能耐吗?还把政府给告了!既然告到法院了,就让法院找我们要钱啊!你来,不行!” 无奈,我们又给原告书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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