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德 本书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诉某公司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3)

2019-03-03 18:38

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接管,该委员会财务把工资发给齐主任后再由他转发给我们。2006年7、8月份,齐主任通知我暂时放假,等候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安排工作。直到上个月,我找到齐主任索要一年零四个月的劳动报酬,他告诉我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至今也没有把这部分工资划拨到他那里。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约定支付我工资21000元、违约金5250元,合计262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介入进行维权

我带着这份诉状回到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马上到办公室对刘文宇所主张的情况进行核实。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这回事儿。经过与下属的十几个科室核实,终于从隶属于该委员会的一个叫市容景观中心的事业单位负责人那里查到了相关信息。原来,朝阳区在21世纪初确实曾存在过一个叫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的机构,刘文宇所说的齐主任本是该中心的副主任,不属于在编人员。该中心唯一一个在编的是卢主任,他后来被调到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担任副处级调研员。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管理辖区内街道两侧的路灯维护,后来因朝阳区机构调整,这个机构被精简掉了。原属于它的一部分工作内容被划归到区市容景观中心。但是,该中心并没有接管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的人员,齐副主任自己成立了一个民营企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且自己担任法人代表。后来,区市容景观中心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把路灯维护的工作交给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去完成,区市容景观中心每年向该公司支付劳务费十几万元。根据刘文宇所说的情况,他应该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 了解清楚上述事实后,我代理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材料。我们提出,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从未与原告形成过劳动关系,事实上根本不认识原告,更谈不上曾给其发放工资;但是,为了对原告负责,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我单位愿意帮助原告查清事实,理顺其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其提供索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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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三 错位的被告

开庭那天,原告对我方的态度并不认可。但是,除了他向法庭出示的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于2000年3月为其颁发的《工作证》外并无其他证据,于是,我向法庭阐述了我的代理意见: (1)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一年零四个月的工资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其说法; (2)如果原告主张属实的话,那么本案应是劳动争议纠纷而不是原告起诉的欠款纠纷,按照《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臵程序,即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本案原告未经过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现在既然已经受理了,那么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三、原告撤诉另觅蹊径

审判员听完我的意见后宣布休庭。三天后,法院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经过法官做工作,原告撤回了起诉。 我刚想为这事松一口气,不料,一个星期后,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又接到了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发来的通知。刘文宇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看着手里的这份《申请书》,我既为这位民工大哥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反复纠缠感到无奈,同时又为民工们终于知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而感到欣喜,尽管这个武器使用的还不是那么熟练,以至于武器瞄向对手时经常出现偏差。没关系,让这个案子给他上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吧。 四、以理服人取得胜诉

仲裁案件开庭时,刘文宇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他身怀六甲的妻子代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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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加。刘文宇本人则回到了四川老家,维修在地震中损坏的房子去了。得知这一情况,我心里忽然涌起一阵酸楚,我想,如果他告的是我本人,真不知道我能不能把这个案子坚持到底。 然而,在这个案子里,我不是当事人而是被申请人委托的律师。律师的天职不是做慈善事业而是用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的一切合法利益。 刘文宇的妻子杨小芬向仲裁庭陈述:对于被申请人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在诉讼阶段的说法仍不认可,申请人从未听说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从该公司领取过工资,齐主任原来任职的原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属于行政单位,他怎么会到一个公司当法人代表呢? 轮到我方答辩,我除了向仲裁员表达曾经在诉讼程序中阐述过的意见外,还提出:(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说的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关系;(2)自2006年8月以来,申请人从未向任何单位主张过权利,至今已经两年,早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而刘文宇提供的朝阳区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工作证》,用于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遂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裁决:驳回刘文宇的申诉请求。 依据《劳动法》,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刘文宇一方始终没有起诉。这个裁决当然就生效了。 五、救助弱者拿到报酬

按理说拿到这个结果,就表示我的努力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我一想到刘文宇妻子在领到裁决书时那种失望、无助的眼神,我的心就禁不住发抖。我也是来自农村的外地人,虽然在普通人眼里,我已经迈入了城市白领阶层,但是我自己始终清楚:我骨子里面依然是个农民,城市的繁华与喧嚣始终无法拉开我与农民之间的距离。 案件结束后,我把看到、想到的一切都向市政管理委员会领导进行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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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三 错位的被告

报,并提出了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既然区景观中心已经把劳务工程款拨付到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们不但不向自己的员工支付工资,反而挑动员工上访、告状,这样一个没有诚信的公司,市政管理委员会还有必要继续与它合作下去吗? 值得欣慰的是,管委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慎重考虑,最后由主管领导出面,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不尽快支付民工工资,管委将不考虑续签以后的工程合同! 半个月后,我打通了刘文宇的妻子留给我的电话,她告诉我,工资已经拿到了,一分也不少。她还说,政府没有欺骗我们,那个公司确实存在,我们告市政管理委员会确实不对,不好意思啊。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主要涉及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必须要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先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即先由一个独立的程序确认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个问题的举证责任是由劳动者一方承担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劳动者一方败诉。 这类纠纷一直是近几年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倾力关注的热点,处理稍有失误,就会把政府机关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律师介入案件后没有采取冷漠、对抗的方式,而是从案件的诉讼主体这一程序问题入手,积极引导对方当事人进行理性维权。在对方遭遇败诉的情况下,律师没有落井下石,反而帮助其讨回血汗钱,不但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当事双方的和谐,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树立了政府机关的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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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案例四 无效的董事长决定

——徐婷诉某国际公司停职并扣发薪金案 【题记】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一个决定,总经理徐婷认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于是将文件转交中方领导参阅,引起董事长强烈不满,一怒之下将徐婷免职,为此引发一场个高管与企业的对决。欲知女白领如何以弱胜强,律师为您讲述案情真相。 【案件详情】 ①

一、董事会决议贷款

中港清苑国际有限公司是20世纪80年代由北京艺联服务中心与香港华邦投资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大型合资企业。 徐婷原是北京艺联服务中心的一名普通员工。合资企业成立后,因平时工作积极、办事认真,她多次受到公司的表彰并被一步步提拔为高层管理人员。后来,董事会发现她具有卓越的领导才能,2005年3月,中港清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徐婷为董事并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月薪暂定为60000元。 2005年7月29日,中港清苑国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北京分行向中港清苑国际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自2005年8月3日至2006年8月3日,年利率为5.58%,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中港清苑国际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某银行北京分行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中港清苑国际有限公司有到 ①

本文于2011年2月12日发表于边缘文学网的“法制文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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