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六 祸从天降之后
来的进展就不像诉讼程序那么顺利了,大概经过了一年的时间,法院才从孙口镇政府陆续执行了大约三万元的赔偿款。 席英说,律师,对不起啊,执行回来的钱还不够支付我爸的医疗费呢,我真的想付你们律师费,可是没有办法啊。看着她愁苦中透出内疚的样子,我们还能说什么呢?就当是进行了一场法律援助吧。可问题的关键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公益事业单位,它也要生存,也要支付工作成本呀!律师也不是拿国家财政工资的人,也要养家糊口啊! 律师的苦恼
类似这样的问题,在我的执业生涯中绝对不是唯一的一次。不过,席英还有一种愧疚的表示,而我代理的另外一件义务帮工引发的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李某的做法就更令人寒心了。 李某13岁的儿子给同学家里帮忙干活,一帮少年开拖拉机往地里送粪的路上翻了车,拖拉机水箱里的热水将李某的儿子烫成Ⅱ度烧伤。李某委托我时,双方协议约定一审胜诉后对方按10%支付律师费。经过我几个月的努力,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李某五万余元。李某拿到该款后不但未按协议向我们支付代理费,反而向另一个要打官司的当事人炫耀他的“聪明”,说请律师你要有技巧,得会跟律师玩心眼儿,绝对不能先付律师费,等等。 听到这个消息时,我几乎气炸了肺。虽然我至今从没有后悔过为其所做的代理工作,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但是,让我不理解的是人怎么可以无耻到这种程度?按照我们之间订立的协议,我们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可是,拿到法院判决后仍然需要执行啊,如果对方就是不履行义务,最多法院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我们还是拿不回钱来。为了几千元钱的费用,需要花费差不多一年的时间和精力,还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有这份心思还不如去多办点业务呢。 我相信,类似这样的尴尬,大部分律师都遇到过。但是,又有几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愿意将自己的当事人、昔日并肩作战的同伴告上法庭呢? 农夫救了毒蛇反而被毒蛇咬死,只能怪农夫自己轻信。没有关系,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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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还有下次的话,不去救它就是了。可是,摆在农夫面前的问题是:在你没有被咬到之前,你如何判断它是不是一条毒蛇呢? 上帝没有给我这样的智慧。无奈之下,我只能选择尽量远离所有的蛇。从那两个案件之后,我再也没有做过一件风险代理的案子。当然,司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我还是会义不容辞地做下去。至少,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时候,我的心情是愉悦的。奉献,会给人带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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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七 会飞的井盖儿
案例七 会飞的井盖儿
——一起因市政设施引起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 【题记】 因为马路上的一只井盖儿,北京市的四家单位被告上了法庭,其中有一家还是正厅级行政机关。够新鲜吧?不过,您如果认为是那种所谓?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那您就错了。别急,听我告诉您事情的来龙去脉。 【案件详情】 ①
一、井盖肇事
2008年8月11日晚上,市民张先生驾驶从朋友陈仁辉处借来的一辆“切诺基”吉普行驶在市区广渠路时,左前轮轧到了道路边上的下水道的一只井盖儿,奇怪的是,这只井盖儿像长了翅膀一样飞出了井口,瞬间,“切诺基”的左后轮与裸露的井口管壁发生了撞击,致使该车后轮爆胎,车辆随即失控,侧翻在马路边上。幸亏当时该路段行人较少,否则就不仅仅是车辆损坏这么简单了。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赶快打电话报了警。交通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后发现,出事的井盖儿并不是这个排污井上原装的,因为它比井口明显小了一圈儿。那么,这只惹祸的井盖儿是从何处飞来的?事故现场无法给出答案。鉴于职责所限,又无法找到肇事人,交警部门只好作出了张先生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 张先生后来投诉到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派人到出事现场查看后发现,出事的井盖儿上标注有“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的字样。2008年8月15日,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召开了包括北京市××公司、北京市市 ①
本文发表于2011年1月9日边缘文学网的“法制文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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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较量
——一位京城律师的办案手记
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市××集团等几家单位参加的联席办公会,会议确认出事的井口系污水井,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因为没有一家单位承认该井属于自己管理的范围,会议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管委被诉
2008年9月,“切诺基”的车主陈仁辉委托律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因第一被告的住所地在该区)提起民事诉讼,把北京市××公司、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北京市××集团四家单位一块儿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四单位赔偿原告修车费9855元。 案件虽然不大,但它关系着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这个案件败诉,会给以后带来无穷的隐患。因此,作为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对这个案子我一点也不敢轻视。为了打好这场官司,我到该委员会下属的市政科找到参与协调的工作人员,详细地听取了他们处理这件事的经过,并查阅了出事地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图和排污规划图纸。最后,我们认为这个惹祸的井盖儿不在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 三、法庭过招
案件开庭时,我代表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向法庭答辩:(1)对市政设施具有管理义务的应该是市政工程部门,而我单位是市政管理机关;(2)我单位只是对辖区内市政工程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不是民事上的日常维护、管理义务;(3)民事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在起诉前就应该找出谁是真正的侵权人,而不应当把四家单位都告上法庭,让被告自证无责。故,我单位既不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也不是出事井盖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我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我还向法庭提交了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几家单位联席办公会制作的《会议纪要》,并提交了《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这一专门的法律文件。 40
第一编 民事代理篇 案例七 会飞的井盖儿
第一被告北京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向法庭辩称:虽然出事井盖儿上有我公司的名称,但井盖儿是商品,而且可以移动,不能证明该井盖儿是我公司专有;出事的井口是污水井,不是自来水井,与我公司无关。 第三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出庭应诉的是该局法制处处长,他的说法是:我们单位只对城市外的道路负责管理,而出事的污水井是在市区的道路上,原告应该找其产权单位索赔,不应该告我们单位。 第四被告北京市××集团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陈述:出事的井口是否为污水井现在并不清楚,有可能是开发商代建的排污管线,但其建成后并未向我公司移交。虽然我集团的经营范围中有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职责,但该井的权属不能确定,我集团也没有义务赔偿。 法庭辩论阶段,围绕出事井口的产权归属、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五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唇枪舌剑地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直至开庭结束也没有一个被告承认自己有赔偿责任。 四、一审胜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属于北京市××集团的职责范围,至于污水管是否由开发商代建以及是否进行过产权移交,并不能免除××集团的法律责任。北京市××集团缺乏对公共场所上污水井的井盖进行必要的管理,导致井盖滑离造成原告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应由北京市××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其他被告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号判决:被告北京市××集团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98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集团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我集团不是本案所涉井盖的产权单位,也不是其管理单位,只是管理自有产权的排水设施;原告应当查清涉案井盖的产权单位后向它主张权利,不应该要求我集团赔偿。 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其他被告坚持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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