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仅委托丙看管店面,而并未授权其出售西服,且乙对此明知,故最终法院认定丙出售行为系无权代理,且最终未得到甲的追认,裁定西服买卖关系无效。)
三、民法对合同主体合法性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我国民法上规定的合同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一)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自然人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
a.出生时间的确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地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b.死亡的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心跳停止的时点来确定死亡的时间。自然人死亡的应由医院或基层主管部门向其遗属等开具死亡证书,然后由遗属依户籍管理办法办理户籍注销登记。 2、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把这种可能性通过自然人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来实现的一种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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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包括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年龄和智力程度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一般的即指18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公民。还有一种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公民。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分为两类: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间隙性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分为两类: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两种方式。他们有的以个人为单位,有的以家庭为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才能成立。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构成要件:(1)依法成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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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两在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一般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之间在起止、限制和范围等方面均有区别。
①依照法律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②在内容上也有许多限制:如自然人享有的一些权利,法人并不享有,比如生存权、健康权、婚姻权等;在经营范围上也有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
法人的责任能力,指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三)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具有这样一些主要特征: ①须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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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须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③须有能够由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④须设立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⑤须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清楚地了解相关民事主体的意义在于:可以把握合同签约主体,与什么样的主体(个人或法人等)签约才是有效的,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与未成年人签署与其智力状态不能匹配的合同,合同最终会无效。如与法人的部门或下设机构签约,未得到法人追认的,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京华城房产二期工程,设备供应商向施工承包商出售水泵等设备,为了货款回笼安全,要求发包人京华城公司提供担保,而京华城公司工程部下属营建一处加盖了部门印章,提供担保,但最终被认定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而擅自担保无效,最终未能实现资金的保障。)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的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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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附随义务)。
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争取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订立时的基础发生变更,如果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示公平,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具体情形有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等。
(案例:08年金融危机时,大量的合同不能履行,如退房潮、弃船纠纷或者钢材到港不提货等等纠纷,但法院处理时十分慎重,基本是不支持的。倾向性认为价格涨幅要到达50%以上方构成情势变更)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履行主体应为债务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则第三人不履行时,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而不同,譬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完成工作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依法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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