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稿(15-10-16)(5)

2019-03-03 18:41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不复存在,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也不复存在。如借款合同终止,则其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也不复存在。

2、后合同义务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通称后合同义务。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清偿。是指债务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实现了合同债权目的。

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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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类型。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前者是指解除权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而不必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2)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即有解约条款。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条件。协商解除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且该合意不违反强行性规定。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具备,且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条件,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主要有如下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享有解除权。2)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注意此处与迟延履行的区别。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也有权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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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具体有:《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以及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京华城迟延签署备案合同而导致业主主张解除认购协议的纠纷,京华城公司因信托需要将一整批合同以签署备案合同的方式抵押给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同意京华城公司对外销售备案商品房,出售一套,则解除备案一套,但本案中因解除备案手续迟缓,未能及时解除,因此京华城公司不能按认购协议约定与业主签署备案合同。业主遂起诉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信托公司已解除备案,京华城公司要求与业主签订备案合同,而业主拒绝。最终京华城公司以迟延签约不构成根本违约而胜诉。与定购月饼但月饼迟延至中秋节后才送到,则订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不同。)

(3)合同解除的程序。1)协议解除的程序,应该有双方达成合意解除的书面文件。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指具备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没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则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部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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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债务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即生效。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实践中,公证处可以作为提存机关;遗失物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存;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提存机关。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部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关系。从合同法规定看,免除是债权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且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而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6、混同。是指债务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最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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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有效的合同并且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有相对性,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法律强迫其承担不利后果。

5、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尽管有强制性特点,但合同法自由原则决定了其仍具有民法上的任意性,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适用严格责任。即强调的是违约行为的客观性,仅指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和法定的义务这样一种状态,而不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是故意或过失违约,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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