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稿(15-10-16)(4)

2019-03-03 18:41

履行。

3、履行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该标的的价款或报酬。如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此外,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的,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履行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依照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交易习惯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期限。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依照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该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 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该履行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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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司法实践中常会碰到的争议是,买卖合同等交易中,付款一方要求收款一方需先开具发票,再履行付款义务。如石油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交易惯例是出租方开具发票来承租方公司领取租金支票,结果出租方因嫌租金太低,已意图提前解约,因此借着合同中有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五日即可解约的约定,故意不提供发票,而承租人未留心,没有及时支付租金,并且合同中并无凭票取款的约定,故被认定不构成同时抗辩权,而构成违约,支持出租人解约。)

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例:慈心堂医院水井洗井合同纠纷,医院有七口水井存在出水堵塞不畅,委托水文井公司清洗,合同约定在全部水井清洗完毕、保证正常出水的情况下,医院支付洗井费用。后水文井公司在清洗过程中,一口井井管破裂 ,出现绿豆砂且无法出水。后水文井公司起诉要求医院支付费用,而医院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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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费用,最终胜诉,水文井公司被判承担扣除清洗费用后的重建费用。)

3、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商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变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类型

(1)基于法律规定变更合同。譬如,在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变更合同,而人民法院裁定变更的。

(2)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3)合同中有变更情形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4)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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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3)根据《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1)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有: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如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权利。再如,根据担保法,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2)依法律行为的转让。其中,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以遗赠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大多数基于合同,即转让合同或让与合同。

(2)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有些合同不具有让与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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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通常有:第一,根据个人关系而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第二,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演员的表演合同;第三,从权利。如基于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的。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合同一方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无效。如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的转让等。

2、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1)合同义务转让的原因,如合同权利转让的一样。

(2)合同义务转让的成立条件。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样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合同一方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案例:很多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债务作出安排而未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依法有权选择债务人。)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适用关于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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