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约行为形态
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4、部分履行。5、其他不完全适当履行,如履行地点、方法等不适当。 (四)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1、实际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 (1)实际履行的特点: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约定作出履行;实际履行可以和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2)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必须能够履行。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违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如对于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4)实际履行在实施上是可能的并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2、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依法和依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1)损害赔偿的特点: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2)损害赔偿的限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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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性规则,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案例:一服装厂定购一批面料做出口成衣,后面料厂迟延供应面料,导致服装厂迟延完成成衣,出口也迟延,后国外客户要求服装厂空运。双方后为赔偿事宜发生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料厂是否要承担实际发生的空运费用,争议较大,面料厂以签约时难以预计为由拒绝承担。解决此问题的最佳做法是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3)减轻损失原则: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该另一方自己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案例:建设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因自身资金、规划等原因,擅自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撤场,承包人据此停工,撤回工人,但一直未撤除脚手架。后双方发生诉讼,法院认定发包人构成违约,应赔偿承包人实际损失,但承包人未及时撤除脚手架,客观上系扩大损失,对此,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时,法院得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赔偿责任的规则。实际上这是赔偿责任的抵消。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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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益相抵原则。《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3、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并存,但不可累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补足赔偿实际损失。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两者可以并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两者同样可以并用,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但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根据江苏省高院的司法解释,以不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实践中,许多人喜欢在合同中约定很高的违约金,如每日千分之五。但只能吓吓人,一旦对方提出过高,法院均会作出降低调整。)
4、定金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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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注意此处的“定”金并非“订”金)
(1)定金的比例按照规定应当不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可认定为预付款。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
(3)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可并用。如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两者可以并用。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3)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两者可以并用,一方违约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 (五)责任竞合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导致违约责任与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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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而造成财产毁损;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则产生责任竞合。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种类:1)买卖合同。当出卖人给付物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出卖人的行为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合同法和产品责任法)。2)赠与合同。赠与物因有瑕疵至受赠人损害的情形与买卖合同相类似,但赠与合同因是无偿合同,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负有赔偿责任。3)租赁合同。就出租人而言,因租赁物瑕疵引起承租人损害的,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就承租人而言,因其过失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4)运输合同。在旅客运输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旅客受伤、死亡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5)旅游合同。同运输合同,如因旅游公司的过失,致使旅客受伤、死亡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2)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只需证明存在违约行为,无须证明违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则不仅需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还需证明系侵权过错。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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