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1 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个人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发 票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 万元小车购置支出记入了“固定资产”账目,并按期 计提折旧。现在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我公司的上述处 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归避? 【分析】
上述处理不管是从会计上还是从税务上,都是行不通的。
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 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二手车而未取得过户 成交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 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用又有什么证据呢?
二、企业购入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白条列支的 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 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 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出资 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 企业其他人员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 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贵公司购买小车向个人支付20 万元 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人所得税4 万元(200000×20%=40000),否则税务稽查一旦 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与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1 万多元税费相比, 公司的上述处理无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你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方案一: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 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开租赁业发票,缴纳租赁业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是租用,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 支。
方案二: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 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 费、规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08 年所得税前扣除,董事长也不用再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 【总结】
比较而言,方案一显得繁琐,而且并不省税,而方案二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 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 能,你公司更宜选择按方案二执行。 合理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筹划思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在税前扣 除,同时,又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规定了扣除比例,超过比例
部分不得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广告与招待开支不断加大,如何使得 逐年递增的费用全额获得在税前扣除,相信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下面介绍一 个案例拓展一下思路。
某工业企业2006 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0000 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 待费50 万元,广告费300 万元,业务宣传费80 万元。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2%, 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 万元。 筹划前: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50-[10000×3‰+3]=17(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300-10000×2%=100(万元)
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额=80-10000×5‰=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00+30=14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7×33%=48.51(万元) 筹划方案:
将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 品以9000 万元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0 万元对外销售。工业企业 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0 万元和20 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50 万元 和150 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40 万元和40 万元。这样就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 因增值税是环环抵扣的,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 也不会改变,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 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其扣除限额增加十分显著。 对于工业企业: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0×3‰+3=30(万元)=3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9000×2%=18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0×5‰=45(万元)>40(万元)
由于工业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或等于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扣除。 对于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3‰+3=33(万元)>2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0×2%=20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5‰=50(万元)>40(万元)
由于销售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也可以全额扣除。这样
企业便不用调增任何应纳税所得额,节省企业所得税48.51 万元。 部分行业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变化后如何节税
广告宣传作为宣传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一种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政府为调节经济,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面对广告 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如何进行广告宣传策划,达到既有宣传效果又节 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值得事先筹划。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 号)规定,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 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一致, 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 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盈利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根据规定不 允许税前扣除。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不能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支出,但甲公司为了不断扩 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以2009 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宣传费用6000 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 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00×25%=1500 万元。对此,企业有没有降低广告宣传费支 出成本的空间呢?如果对生产经营流程进行分析,就可合理合法选择如下筹划思 路。
1.可考虑将委托他人促销改为员工促销。甲公司实行一品一策的营销策略, 对新产品及新区域开拓采取终端营销策略,主要依靠人员直接对零售商进行产品 宣传。2008 年以前受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所限,甲公司为避免因计税工资纳税 调增而委托广告公司进行上门宣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可考虑招聘 一些员工进行促销。如现拟开拓一新区域市场,在支付媒体广告费和提供实物促 销品的同时,还需安排30 个人计划用6 个月的时间去上门促销。如招聘员工按人 均月工资2000 元计算,合计需6×30×2000=36 万元,加上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合 计为40 万元。如委托广告公司促销,假定也需支付促销费用40 万元。因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继续委托广告公司运作, 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 万元,相应应缴所得税400000×25%=10 万元。相比之下, 招聘员工促销为佳。不过,企业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不能只顾及税收因素,还应 从多个方面去考虑,如招聘员工促销还应考虑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 比较。
2.可考虑由一些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甲公司为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投资控 股了一些多元化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甲公司所投资的这些多元化企业经营效 益尚可,每年均有利润可分配。并且,甲公司主打品牌与这些多元化企业的主打 产品均注册为同一商标,只是涉及行业不同,商标使用相关费用也进行了合理分 摊。甲公司往年也都是突出主打品牌来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据此可利用这些多元 化企业宣传同一商标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来实现甲公司宣传主打品牌的目的。 这些多元化企业投入广告宣传费的额度,应从年度经营收入和实现利润方面 考虑,既不能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又尽量不要产生亏损。以2009 年为例,广告宣 传费投入2000 万元就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不会产生亏损。具体比较为:
(1)甲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甲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 税所得额调增2000 万元,相应应缴所得税2000×25%=500 万元。如果利用这些多 元化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并在税前全额扣除,从甲公司及所属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 整体考虑,将可少计缴所得税2000×25%=500 万元。
(2)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甲公司支付2000 万元广告宣传费, 因不能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2000 万元。如果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2000 万元广告宣传费,可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2000×(1-25%)=1500 万元, 并且从这些多元化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免税收入,将甲公司和这些多元化企业作为 一个整体考虑,由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广告费,将少影响净利润500 万元。 经过上述比较可知,由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有利。不过,所投资的多元化企 业除是甲公司投资的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公司要顾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并且还 要事先分析评估此种方式的广告宣传效果。
3.投资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不可取。甲公司有部分员工认为,本公司从事的行 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代理行业政策不同,可考虑设立一个代 理公司,以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这种思路不可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第一 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 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 额的5%计算限额。甲公司如投资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采购。 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 万元、按5%手续费计算为200000×5%=10000 万元代理收 入,可税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15%=1500 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1500×25%=375 万元。代理手续费应按5%计征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计 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印花税等),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0×5%×(1+(7%+3%))=550 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1-25%)=412.5 万元。比较可知,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在税前扣除,可少缴所得税375 万 元,而增加净利润375 万元。但因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550 万元,而要减少净利润412.5 万元,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412.5-375=37.5 万
元,所以设立代理公司不可取。 企业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三方案比较
某国有大型企业2008 年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负责该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发现,该企业账面历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650 万元、 预付账款700 万元、其他应收款800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账面净值为0.该 注册税务师在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得知,上述债权损失在2006 年进行财产报损 时,由于无法取得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证据,企业未进行报批,当年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增处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都是货款性质的债权, 其他应收款是与企业原主管财务的副总存在一定关联的企业借款。企业财务人员 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 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 号)两个 新政策出台后,该企业发生的上述财产损失可否在2009 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方案设计
方案一:根据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 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 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 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财税[2009]57 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的规 定,重新收集上述债权损失的证据,并提供合适的理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追 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 税额。
方案二:对于应收账款650 万元、预付账款700 万元,制定一个关联方的资 产打包处置方案,以300 万元的低价,整体打包转让给关联方,待2009 年度汇算 清缴时,企业将资产处置方案、转让合同、入账依据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税前扣除坏账损失1050 万元(650+700-300)。
对于其他应收款800 万元,建议企业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 范原因而形成的损失来处理。企业应当收集当时往来借款发生时资金借贷制度、 审批手续流程等控制缺陷的证据,上级主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企业对债权损失产 生的原因说明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损失税前扣除。
方案三: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其公司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有 多大。该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如果诉诸法律,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在50%左右。于 是,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利用异地无关联的第三方购买债权,购买价格为债权标 的价格的一半,即(650+700)÷2=675(万元),同时企业股东对该第三方的债 权予以担保,并给予其他一些如采购、供货上的优惠。对于其他应收款800 万元, 建议采用与方案二相同的做法。 政策依据
相对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 年第13 号),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9]88 号)。许多实务工作者认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更加宽松、 更加人性化,有利于企业及时足额地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减少征纳双方汇 算清缴工作的税务成本,更加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和效率原则。
1.新政策扩展了资产损失外部证据的范围,将确认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分为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两大类。国税发[2009]88 号 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将原政策的外部证据范围由8 个扩展至10 个。增加了“具有 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删除了原政 策中“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 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可以进行经济鉴定证明的中介机构 范围。
因此,如果部分企业债权纠纷是通过经济仲裁机构解决,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也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的证据,而在原来的政策下就不可以。
2.新政策关于债权损失认定的规定更符合现实情况。国税发[2009]88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