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7、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8、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的; 19、投标电子光盘中的报价文件电子文本格式与纸质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书面内容不一致的,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光盘中的电子文本的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评标的; 20、投标电子光盘中的技术文件电子文本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明显不一致或表达意思相反的,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光盘中的电子文本的数据无法导入评标系统或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评标的; 2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宿政办发﹝2010﹞11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不同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就同一标段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标情形。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从工程造价、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的经历及业绩计分6个方面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计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分项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第6.3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评审标准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评审标准备注栏中明示。
2.1.1 形式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2.1.2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资格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备B类安全员证 投标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项目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其他要求 2.1.3响应性评审:
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劳动合同及2012年3月至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证明以投标人当地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1.4条款规定 评审标准 备注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备注
评审因素 投标范围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电子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土建、安装工程 180日历天 合格 60日历天 壹佰万元整 评审标准 备注 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符合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符合 “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20分,工程造价70分,工期1分,质量1分,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投标人经历及业绩6分,总分100分。
2.2.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20分) 评审因素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评审标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2分 注:⑴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可得该项分值的90%以上;
⑵以上某项内容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可得该项分值的70%~90%; ⑶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可得该项分值的50%~70%; ⑷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此项应经评标委员会共同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标评委独立评分,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
2.2.3投标报价评审(70分)
2.2.3.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2.3.2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标最低控制价等于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 %,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高出1%扣0.5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4 工期(1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 2.2.5 质量(1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质量要求的得基本分。 2.2.6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
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以书面方式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根据《宿招管发﹝2009﹞104号》文规定,其中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想法及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陈述1分,由投标项目负责人针对评标委员会讨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现场平面布置,人员、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期控制及特殊工程的工艺、施工方法等问题进行答辩1分(答辩题目一般为2个,每个题目分值0.5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评分独立汇总,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未参加陈述及答辩的,不得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2.7项目负责人业绩和奖项计分(6分) (1) 项目负责人经历和业绩计分(4分)
2010年1月1日(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以来项目负责人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业绩的且单项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的,每一项得2分,此项最多得4分。
(2)奖项计分(2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1.5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 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加0.1分,省级加0.3分,国家级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0.5分。
(3)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4)用于评分的类似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
(5)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荣誉)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6)项目负责人变更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7)业绩及奖项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内应装有复印件,评标时需提供原件,具体为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及获奖文件或证书。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评标结果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