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乙方不服从质量管理的业主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1、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具体调整办法执行本合同专项条款第八条“工程变更”相关条款;2、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调整办法参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具体为: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d、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
⑵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⑶采用风险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将当周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方和监理,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a、一层完工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三层完工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0%,主体工程封顶后付合同价款的20%,门窗工程安装完成后付工程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对应日满一年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85%,余款扣除3%质保金后于竣工验收合格对应日满二年时付清,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算支付;b、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并取得正式施工发票后发包人方可支付;工程款仅转账支付给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指定账户。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甲方如有供应时)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招标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招标材料设备的约定: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须执行宿豫政发〔2007〕26号文件,经过分级审批后方可进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免费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3竣工结算以合同价加风险范围以外调整价格为准。风险范围以外价格调整详见本合同第23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4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2000元,赔偿限额为工程合同价的10%,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并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前述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承诺及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36、索赔
发包人有权因以下事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 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索赔1000~10000元/次。 (2)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人基本生活费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为安抚民工而在事先告知承包人的情况下向民工垫付基本生活费,并按实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发包人垫付基本生活费金额的10%扣回违约金,且该部分款项视为提前支付工程款。
(3) 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而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2) 方式解决:
⑴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 41、担保
分包施工单位为: 本工程不予分包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投保的内容。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 / ⑵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 %。
⑶承包人提供中标差额担保,方式为:中标差额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与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低5%以内无需缴纳)。
⑷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47.1、履约保证金及中标差额保证金的退还执行招标文件须知第8.2、8.3条款.
47.2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如发现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有连续二天不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发现上述情况二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7.3 当乙方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直至中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
47.4 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及甲供材料款。 47.5承包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项规费。 47.6本工程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方可结算。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合同附件1: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结 层 跨度 设备安装 工程造价 (平方米) 构 数 (米) 内容 (万元) 开工 竣工 日期 日期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合同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