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小区施工专用分册 - 图文(4)

2019-03-04 15:00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及格式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本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工程的通用条款执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变更签证;施工单位索赔文件;工程款支付文件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7、注册建造师

姓名: 证号: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除出现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件中所列情形之外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方的承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项目负责人变更应实行备案手续,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帮助协调解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另行确定。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订协议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处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订协议。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交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工程

总进度计划;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于专项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需专项论证的,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另行协商。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应工完场清,所有建筑垃圾应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破坏发包人绿化场地,现场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保护;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场内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及修复,对施工现场主入口处的人行便道划定区域使用,并在竣工后给予修复;未尽事宜发生时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单位进场后3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进度计划,每周五提交下周详实可行的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三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和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当乙方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甲方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进行经济处罚,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直至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应包含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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