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50000-1000)×5=245000(元) (2)对外出租土地照常征税
(3)从5月份起,900平方米的土地无偿借给国家机关作公务使用,免税 扣除税额=900×5-900×5×4÷12=3000(元) (4)2000×5=10000(元) (5)1500×5×7÷12=4375(元)
应纳税额合计=245000-3000+10000+4375=256375(元) 2、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256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56375 四、房产税
1、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管理生产用房:42000000×(1-30%)×1.2%=352800(元) (2)新建生产车间:2000000×(1-30%)×1.2%×9÷12=12600(元) (3)闲置用房投资(固定收入):180000×12%=21600(元) 投资之前:1000000×(1-30%)×1.2%×1÷2=4200(元)
(4)闲置用房转让之前需缴纳房产税:1500000×(1-30%)×1.2%×8÷12=8400(元) (5)4月1日出租前闲置用房的税金:2000000×(1-30%)×1.2%×3÷12=4200(元) 租金收入税金:(25106×12+13800×12+60000+24000×9+1500×9)×12%=90764.64(元) 应纳税额合计=352800+12600+21600+4200+8400+4200+90764.64=494564.64(元) 2、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94564.6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494564.64 五、车船税
1、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240×2+2×5×60+4×10×60+2×20×60=5880(元) 2、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5880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5880
项目九 企业纳税筹划
一、经营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1、分析如下:
第二套方案数额虽然与第一套方案完全一样,看似两方案对企业总体纳税效果一样,其实,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原因,该集团最终采用了第二套方案。
因为,第一套方案中,甲企业生产出的原材料,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出售给乙企业,这时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采用第二套方案,则这笔业务是由企业内的甲部门转向乙部门,不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而且数额也不会变化,但推迟纳税时间,相当于从税务机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的资金流动,这对于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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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说明货币的时间价值,这里假定第一套方案每年缴纳850 000元税款,缴纳3年,年利率是10%;第二套方案是第三年一次性缴纳2550000元税款。
按照第一套方案,相当于第三年一次性缴纳:
850000×(1+10%)2+850000×(1+10%)+850000=850000×3.31=2813500(元) 显然,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情况下,第一套方案比第二套方案多支出263500元(2813500元-2550 000元)。
从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与设立内部核算部门所花费的费用方面来看,第一套方案也会比第二套方案支出多。
2、分析如下: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利息则需要按规定交纳25%的所得税。如果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最终取得税后收益为4.5×(1-25%)=3.375%,很显然,投资国债,表面利率3.5%虽低,但税后收益却由于免征所得税高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所以,在投资前进行纳税筹划,确定投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分析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对企业更有利。
3、分析如下:
该空调城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成立空调安装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空调城应纳增值税额=500×17%-80=5(万元) 空调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23.4×3%=0.702(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5+0.702=5.702(万元)
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8.4-5.702=2.698(万元)
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点,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二、营运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1、分析如下:
(1)将借款变为投资。如果甲乙两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股息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也不存在流转税问题。
(2)如果甲乙之间存在购销关系,完全可以将借款转化为“预付账款”或“应收账款”,双方之间约定免息,这在税法中是没有限制的,从而也避免了关联方之间借款筹资的纳税影响。
2、分析如下: 方案调整前:
子公司甲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乙应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调整后:
子公司甲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子公司乙还亏损200万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析如下: 纳税筹划前: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2×2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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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25%=8.75(万元) 两公司应纳所得税额=8+8.75=16.75(万元) 纳税筹划后: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20%=6(万元) 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7×25%=9.25(万元) 两公司应纳所得税额=6+9.25=15.25(万元) 4、分析如下:
通过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应纳消费税额=10×100×30%=300(万元) 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额=10×120×30%=360(万元) 三、财务核算中的纳税筹划
1、分析如下:
在方案一中,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管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还是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华东公司承担的税负和获取的收益都是相同的。华东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
(1)增值税:1000×(1.53÷1.13×13%-1.13÷1.13×13%-0.3×7%)=25(万元);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10%=2.5(万元);
(3)税前收益:1000×(1.53÷1.13-1.13÷1.13-0.3×93%)-2.5=72.40(万元); (4)企业所得税:72.4×25%=18.10(万元); (5)税后收益:72.4-18.10=54.30(万元)。
在方案二中,由于华东公司提供的是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的运输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适用3%的税率。华东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 (1)营业税:1000×0.10×3%=3(万元);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10%=0.3(万元); (3)税前收益:1000×0.1-3-0.3=96.7(万元); (4)企业所得税:96.7×25%=24.18(万元); (5)税后收益:96.7-24.18=72.52(万元)。
在方案三中,华东公司分拆公司业务,公司总部负责天然气销售,成立分公司负责运输。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而华东公司将总部的管网资产划转给分公司,不属于应税行为,不产生销售收入,不增加企业流转税税负,不改变计税基础,其管网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华东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分公司的经营损益可并入华东公司统一核算,也不会增加华东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华东公司按原进价销售,则华东公司及其分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
(1)增值税:1000×(1.43÷1.13×13%-1.13÷1.13×13%-0.3×7%)=13.50(万元); (2)营业税:1000×0.10×3%=3(万元);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0×10%=1.65(万元);
(4)税前收益:1000×(1.43÷1.13-1.13÷1.13-0.3×93%)+1000×0.1-3-1.65=81.75(万元);
(5)企业所得税:81.75×25%=20.44(万元); (6)税后收益:81.75-20.44=61.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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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缴纳的税金看,方案二最少,方案三又较方案一少;从实现的税后收益看,方案二最多,方案三又较方案一多。
三个方案之所以在应缴税金和税后收益上会出现差异,是由于流转税的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的。能否以此认定方案二优于方案三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对外公布的各种排行榜上,收入指标往往占有非常大的权数,比如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许多排行榜之所以把收入作为非常重要的指标,是因为该指标与市场占有率有极强的相关性。企业市场占有率高,说明其盈利潜力大、未来成长性好,已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比广告宣传有无声胜有声的功效。这种优势是方案二无法比拟的。
华东公司出于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企业收益的考虑,设立分公司剥离辅业突出主业,没有减少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没有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没有违背税收立法意图,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属于政府大力倡导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认可并给予支持就不言而喻了。
2、分析如下:
假设税前利润都为100万元
不同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比较 单位:元
年份 平均年限法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500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1250000 双倍余额递减法 200000 120000 72000 41500 41500 475000 895000 975000 1023000 1053000 1053000 5000000 223750 243750 255750 263250 263250 1250000 158333 126667 95000 63333 31667 475000 年数总和法 936667 968333 1000000 1031667 1063333 5000000 234166.75 242083.25 250000 257916.75 265833.25 1250000 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所得税额 第一年 95000 第二年 95000 第三年 95000 第四年 95000 第五年 95000 合计 475000 从表中数据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五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250000元、223750元、234166.75元,各不相同,由此可见折旧方法不同对所得税的多少起着重要的影响。
3、分析如下:
由于按新税法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会计核算通过“递延收益”摊入了“营业外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这种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纳税调整减少额:35000×6=210000(元) 2009年纳税调整减少额:35000×12=420000(元) 2012年纳税调整减少额:35000×5+420000=595000(元)
项目十 企业纳税综合实训
一、编制会计分录
业务1:借:原材料——粮食 2113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798 贷:银行存款 245700 现金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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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2:借:原材料——谷子 41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175
贷:现金 47500 业务3:借:原材料——原酒 7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1210 贷:银行存款 834210 业务4:借:固定资产——蒸锅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业务5: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5000 业务6: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6666.67 贷:银行存款 6666.67 借:库存商品 66666.67 贷:委托加工物资 66666.67 业务7:借:银行存款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业务8: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200 业务9:借:营业外支出 44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应交消费税 10500 业务1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500 ——应交消费税 15500 ——应交企业所得税 185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73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170 贷:银行存款 61400 业务11:借:银行存款 68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000 结转不予抵扣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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