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安全评价课程设计
前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2007]100号)等相关规定,某机械制造公司委托大连交通大学对其搬迁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大连交通大学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和《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规定,根据该项目的特点,组成了由相应专业安全评价师参加的安全预评价组。预评价组在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类比工程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并对该项目的周边情况、自然环境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进行研究后,从辨识、分析和预测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入手,采用适用的安全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安全评价;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有针对性提出消除和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对策措施,由专人编制出《某机械制造公司搬迁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初稿后,大连交通大学按过程控制体系的各项程序对出具的《某机械制造公司搬迁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本预评价报告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写的《安全评价》(第3版)中推荐的安全评价方法,评价过程采用的工艺指标值为建设单位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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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评价报告可作为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安全运行工作中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同时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本预评价报告的编写过程中,某机械制造公司有关部门给予了大力协助,在此谨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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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1安全预评价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预评价是体现这一方针的具体手段之一,是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安全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即从设计上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化。通过安全预评价,可找出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固有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危害后果及其触发条件,尽可能采取措施来消除、减弱危险和有害因素,使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1)针对该建设项目,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提出控制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对策及技术措施,以便于在设计与建设阶段将各类危险有害程度控制在全社会所能够接受的水平上,努力使该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达到本质安全化。
3)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提供依据。
4)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查提供依据。
1.2安全预评价对象
大连比欧西二氧化碳有限公司2万吨/年CO2搬迁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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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预评价程序
根据《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规定,预评价工作程序如下图所示。
图1-1 安全预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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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主要依据
1.4.1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6)《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9)《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2005.2.28)
(10)《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6号)
(11)《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2)《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2007]100号)
(1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1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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