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区 1.分区的分类
分区划分为重点区、禁止区和一般区三个类型。
(1)重点区:是指在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等因素及其动态变化而划定的进行重点设置矿业权的区域。
(2)禁止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特殊功能区等多种因素根据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经济技术、安全等多种因素,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区域。
禁止区主要依据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及“三江并流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基因廊道等边界范围划分。
禁止区内已有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要逐步有序退出,一律不受理新的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区内不再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对于位于禁止区内的矿业权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3)一般区:是指重点区和禁止区以外的区域。 2.探矿权区块的划分
主要介绍探矿权区块的划分原则和划分结果等内容。 (1)探矿权区块的划分原则
①探矿权区块的划分保持已知信息的完整性
原则上应保持已知勘查信息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勘查信息不得分割为多个探矿权区块。
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和整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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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区块的划分充分考虑后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规模化要求,以及单矿床不可分割等原则。
③兼顾已有矿权人的利益
考虑目前已有矿权的设置现状,尊重已设的合理矿权,新设探矿权区块不能压占已有的合理矿权。
④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探矿权区块的划分结果 ①空白区新设的探矿权区块
空白区新设的探矿权区块的划分主要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重要矿山或者外围和深部等因素划分而来;区块划分的时候注意避开禁止区。
②已设探矿权保留区块
对于勘查布局合理、符合矿政管理要求的已有探矿权对其进行保留。
③已设探矿权调整区块
第一种情况,将需要调整范围的已设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需要面积核减的探矿权等)重新划定后作为探矿权调整区块;第二种情况,全部或部分位于禁止区内的探矿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④已设探矿权资源整合区块
探矿权整合的范围是: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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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及勘查项目。
3.采矿权区块的划分
主要介绍采矿权区块的划分原则、划分要求和划分结果等内容。 (1)采矿权区块划分的原则
①综合考虑地质因素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
采矿权区块的划分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开采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的高度统一。
②矿床的相对独立性原则
采矿权区块划分不随意切割一个完整矿床,原则上应保持已知矿床的完整性,一个完整的矿床不得分割为多个采矿权区块。
③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整合要求
采矿权区块的划分充分考虑后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规模化要求,以及单矿床不可分割的原则。
④兼顾已有矿权人的利益
考虑目前已有矿权的设置现状,尊重已设的合理矿权,新设采矿权区块不能压占已有的合理矿权。
⑤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采矿权区块的划分要求
对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以批准的矿区范围为准;未批准矿区范围的,拟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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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矿权区块的划分结果 ①空白区新设采矿权区块
空白区新设的采矿权区块的划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只针对不需要进行勘探可以直接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种或国家探明的矿产地。
②探矿权转采矿权区块
未取得矿区范围批复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区块的划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范要求;探矿权转采矿权已批准矿区范围的,已批准的矿区范围设为拟设采矿权范围。
③已设采矿权保留区块
已设置采矿权,对未被政府或有权机关关闭的,应当予以保留。对已设置的三类矿种保留采矿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符合开发布局合理、剩余服务年限长、开采过程中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可长期保留;二是资源近枯竭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作为短期保留采矿权,该类型的矿山,在3年内应当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新设一个三类矿种采矿权时,应注销一个该类型的采矿权。
④已设采矿权调整区块
第一种情况,综合考虑产业规划、产能规划等因素,结合我省相关规定,将需要调整范围的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重新划定后作为采矿权调整区块;第二种情况,已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以批准的范围作为拟调整的范围;第三种情况全部或部分位于禁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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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采矿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⑤已设采矿权资源整合区块
整合的重点是: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业权交叉重叠现象突出,开发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矿业权设置方案 1.探矿权的设置
(1)探矿权设置的名称及数量 ①空白区新设的探矿权名称及数量 ②已设探矿权保留名称及数量 ③已设探矿权调整名称及数量 ④已设探矿权资源整合名称及数量 (2)已设探矿权调整重置意见 2.采矿权的设置
(1)采矿权设置的名称及数量 ①空白区新设采矿权名称及数量 ②探矿权转采矿权名称及数量
③已设采矿权保留名称及数量:一、二和三类保留采矿名称及数量,对于三类矿种的,还应分列出短期保留采矿权的名称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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