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意识(2)

2019-03-06 08:21

加强依法治税,提高纳税意识

一、当前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 (一)税法的产生和演变历史背景 1.税法的产生

有税必有法,税法不是人类出现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步入阶级社会后才泛起的。国家为了维持军队、国防、监狱、法庭等部门和组织的运转,实现国家的阶层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这就需要花费物质财产,但是国家这个组织自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和制造财富,它所须要的物质财产只能从社会生产者手中取得。因此,国家须要强迫社会生产者将自己创造的财产的一部分固定地、无偿地交给国家。所以说,税法是国家组织收入和实现其职能的重要工具,税法是一直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演变的历史过程

我国奴隶主统治的时期,是中国税法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出现并且处于初级阶段。税收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相对简单,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在税收立法方面,奴隶制的税法体现了税收平等的思想,这成为之后税收立法的原则。

早在夏朝,我国就凭借国家政权力量实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西周时,有九种赋税,不光有人头税,并且有商税和货税。

到春秋时期,鲁宣公实行了“初税亩”,初税亩土地私有制初次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是历史上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这也标志着奴隶制税法向封建制税法的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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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2015届本科毕业论文

战国时期打开了封建制社会税法的大门,封建制的税法经过了一个从简单到繁杂、从不够成熟到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

战国时,各诸侯国将赋税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巩固下来。在赵国,贵族和平民都要依法如数纳税,否则将被依法治罪;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除了按土地面积征收赋税外,也要按人头征收人头税。

秦统一六国后,田租、赋税是秦国的重要财富来源。除此之外另有徭役制度,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隋及唐前期是以租庸调制为赋税的基本制度。

唐中后期,唐德宗制订两税法,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平衡负担。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实行钞盐法,政府通过收费的方式向商人发放钞盐券,商人凭券买盐贩卖。宋盐税是当时国家主要收入。

明和历代一样,还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以农业税、田赋为主,辅之以丁税、差役。中叶后改实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归并之势。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以银征收。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方式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清朝成立后,宣布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从康熙五十五年起,清政府开始奉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

雍正年早期,又在全国各地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此法结束了长久以来地、户、丁划分征税的杂乱现象,实现了赋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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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治税,提高纳税意识

并的过程,并且地主豪绅不再有免役特权。

北洋政府统治期间,曾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颁布了一些单行税法。到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期间,因为受到西方税制的影响,各个时期的法律对税收均有规定,使税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

中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统一的。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3年颁布的《农业税暂行税则》;1940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这些根据地的税收法令,都是新中国税法制度的雏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税收制度不统一,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必要废止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的规定,在1950年月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改革开放前中国税法制度的变革,从1950年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建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历经了1953年、1958年、1973年的三次大调整。

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改,经过三年的恢复时期,到1952年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基本完成。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在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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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2015届本科毕业论文

年得到统一;到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大大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税制。但是,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的影响,税收虚无主义盛行,税目税率太多太杂,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原则,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1972年3月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法制度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径,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我国大力奉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原有的过于简单的税制已难以顺应变革的复杂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适应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对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进行了周全深刻的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1979年至1982年,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国家先后制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减轻农村税收负担,国务院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和《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等税收法规。

1983年至1984年,我国主要是进行了国企业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1985年至1987年在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税法制度。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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