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意识(3)

2019-03-06 08:21

加强依法治税,提高纳税意识

1988年至1992年这一阶段主要对税收整治的同时,进行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恢复征收印花税,1991年为统一全国税收征管办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3年至199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税收系统已经从一个单一化的税制下变为更多环节、多层次、多税种的监管体系框架,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迎来了全面、结构性的改革。

1994年新中国迎来了成立以来范畴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通过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订的,推行后从整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到20世纪末,适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制度初步成立,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加快经济、扩大开放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紧要作用。

2001年以后,中国不断完善税制,通过改革一步步实施改革: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完善所得税制、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完善财产税制。这些改革使中国的税制得到了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平等,加强了宏观调控作用,在增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

(二)依法治税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指凭借税收法律制度,使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征税主体依法征税,从而达到良好公平的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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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2015届本科毕业论文

治状态。

2.意义

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出发,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一条基本方略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依据。国家进行重要经济工作和宏观调控而税收工作作为重要手段,毫无疑问的要依法进行。实际上,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局部实践和重要构成部分。

从税收的自有属性看,其依附国家的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在法治不可或缺的前提下就决定了税收本身的这种无偿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将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自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税收的方法实现了调配企业和国家的关系,而且过高的收入和缓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都通过税收得到了有利的调节。

从新时期治税思想的内在要求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论,提出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要求,把“法治”放在了首要位置,这表明了它的重要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税法,杜绝自立章法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纳税人也同样须要认真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三)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 1.法治观念的薄弱

在依法治税强烈的社会氛围下,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先决前提。当前,对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意识的缺乏,导致依法治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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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该有的重视,使税收执法时期性与区域性出现差别,妨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就纳税人而言,欠缺了自觉守法的自觉性,遵从税法的意识弱化,从而导致了偷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

2.执法需要加强规范性

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也是依法治税的重点所在。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部分税务人员税收法律思维模式模糊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曲解了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所在,其存在问题主要有: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严随意性较大、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力、执法不到位、执法能力欠佳。如果税收执法不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办事,必将造成对税收执法主体、纳税主体以及法律关系本身的危害。

3.税法体系需要健全

建立和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必须要有依法治税作为先决的前提条件,这样依法治税才可以得到严格的实施。现如今的状态是,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得不到有利的发展。法律层次较低,以及一些法规政策经常变化,税法体系和税法间衔接不畅。

二、我国与日本的税收法律现状对比和分析 (一)日本税收法律

日本是西方经济大国之一,也是西方税收大国,为了确保税收收人和税收机制的正常运转,日本自明治维新时代确立了现代税收体系的同时,即着手建立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体制。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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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结束后,日本汲取欧美国家税收征管法律体制中许多要素,逐步建立起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体制。可以说,日本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比欧美主要国家更完整、更缜密。

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源渊于欧美。欧美诸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大抵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所谓统括式,即将税收征管规定与各个税种统一在一个法律之中;另一种是以德法为代表的所谓并列式,即在税法之外,以独立的成文法规定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形成税法与税收征管法并列的格局,突出了税收征管的重要性。

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模式采用了德法的“成文法”模式,就各税的征收管理相继颁布了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以及国税犯则取缔法。

日本的国税通则法共分十章,计一百二十八条。它有五大特点: 1、国税优先权。即规定纳税人有多项债务时,国税优先偿付。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和其他债权同时发生时,税收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

2、连带纳税义务。是指发生纳税义务继承时由2名以上继承人对同一国税承担的缴纳全部税款的连带责任。共有物、共同事业和属于该事业的财产应缴纳的国税由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国税征收法》第33条规定的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为2人以上时,彼此间负有连带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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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欠税者处分的权限范围。如果纳税人不在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按应交税款的15%课以罚金;所得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处以10%--15%的罚金;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税、骗税的,按应补税款处以35%的罚金。日本的涉税经济案件分为偷税犯罪和秩序犯罪。对秩序犯罪者,一般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偷税犯罪者,一般除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4、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日本国税通则》对纳税人的的权利保护有:①延缓征收制度;②行政复议制度;③禁止超额抵押。

5、连带纳税义务人合法权利的保障。①行政复议制度;②税收优先权与私法债权调整时权力受到制约时(转让担保财产);③其他税收保全措施。

(二)与我国的对比和借鉴经验 1.日本依法治税的对比

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立法机制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税收立法要求的级次高,且税法拥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立法上还特别强调制衡原则,即立法机构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相制衡,由此提高了税法遵从度和法律效力。

税收法制体系比较健全、完备。日本不仅是有详细的实体法,并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方面也有自己极其周密的立法方法,使得税收母法、实体法、程序法组成有机的整体。

建立了有效且规范的税收执法管理体系。一是有健全统一的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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