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意识(4)

2019-03-06 08:21

新疆财经大学2015届本科毕业论文

制体系,一般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机构,并清晰划分相应税种,确定相应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有完整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不管是企业或者个人,都需要定期诚实地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金。同时,纳税人依法享受得到税收法规信息权、申诉权、公平纳税权、申请权等税法给予的权利。

建立了严明的司法保障体系。进行涉税案件的调查和侦查主要是由日本的税务警员制度负责。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由税务机构内部的专门调查机构进行,譬如日本国税厅调查稽查部;第二种由税务警察进行,它们分为税务警察或财政警察和财政卫队,主要负责偷漏税的缉查。

日本税收法律看重增强公民税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自豪感,重视纳税信用。提高纳税信用在贷款、签署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对纳税人的影响。若是企业有偷逃税记载,会将因为得不到银行的支持而难以筹措贷款。要是个人有偷逃不良记录,他将会面临失去社会信用的风险以及巨大的社会压力,其就业、职位提升、个人信贷,乃至人际关系都将因此受到影响。

2.我国需要借鉴的经验

首先,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完善税收立法是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一国税收立法体制的中心问题。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需明确将税收立法权集中到自身上来,并且税收执法权要集中到政府主管部门,以此来加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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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治税,提高纳税意识

善税收立法的进程。同时因为我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必需给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税收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其次,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增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加强事前监督,要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存案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征税,严惩违法行为。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职能,偷骗税等税收流失行为只有通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严厉惩治才能得以抑制。

再次,优化税收职能服务。一是要足够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公平地看待每一个纳税人,并约束税务机关自身的行为,严格按法律程序服务。二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途径,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要逐步的完善,如建立具有完备功能的办税服务厅,建立健全纳税人咨询系统,实行多种选择方式的纳税申报等。三是要培养税务人员敬业爱岗精神,让税务人员业务水平、政治思想达到法治化建设的需要,促使服务水平的提高

最后,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在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提升全民的税法遵从意识。税法宣传的教育要着眼于引导全体公民对税法遵从的了解,让纳税人自愿地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使征税人加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定,依法征税;使纳税人形成税法意识,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依法用税,使税法遵从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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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税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现行我国已开征的税法中,绝大多数还停留在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等低层法规上,且这些法规草案和规章处于经常增补、修改和变动之中,显得刚性不足缺乏税法的严肃性使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

二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对现实中出现的有关税收基本的法律问题得不到税收法律的明确规定,缺少统领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使依法治税的法律依据不充足。

三是税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在拟定税法时,往往就某个法律谈某个法律,较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联结,特别是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致使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

四是立法技术水平较低。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完善或重叠交织,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频繁的增补使之稳定性较差。

(二)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因为社会每个纳税人心里并没有都渗入依法治税的道德观念,所以“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道德观念在一部分的纳税人心中尚未树立起,还是欠缺自觉守法的动力,偷逃税现象存在,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案件出现,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还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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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治税,提高纳税意识

二是部门配合不力,一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用心履行法律义务,不积极配合税收工作。例如税务机关不能及时的收到来自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银行不能按规定给予配合等。

三是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有的地方政府越权制定与统一税法相悖的文件,有的私自决定减免国家税收,有的公开宣布作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用隐蔽的方法违规减免国家税款,乃至有的领导对税务机关查案,随意写条子、乱打招呼、任意表态,使一些纳税人有恃无恐。

(三)管理职责不够明晰

一是缺乏全面管理质量的标准。因为税收规划任务的确定是以上一年的基数为标准,以后每年增长一定比例,用“基数法”核定,明显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税务机关遇丰年则不全额征收保留余地,遇税收任务吃紧时则“政策服从任务”,偏离了依法治税原则。

二是税收征管模式转换以后,由于职责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某些工作环节衔接不严密,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

三是轻过程重成果,而忽略了工作运行程序的过程控制,使得依法治税难免流于形式。

(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税务干部执法行为受到的监督较少和松懈,内部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不够完善,对违法的税务干部究查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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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在税务案件中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的败诉占多数情况,这是因为税务人员不根据程序办事,不依法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又缺少有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出错不及时改正,终成大错。

(五)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当前,少数税务机关的领导,法制意识淡薄。在执行税法过程中,忽视依法征收、征管、稽查和依法处理税务的行为,推行实用主义,认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就是税收工作。有的缺乏执法的综合能力,使税收执法存在随意性。再来,对税务人员应该有的公正执法意识的缺乏,该立案不立案或违规立案现象,看重权力且轻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滋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六)纳税人对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人觉得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高收入人群才应该纳税,自己收入不高没有纳税义务。有的企业则认为自己没有盈利就没有纳税义务,等赚钱了再纳税等,没有认识到依法纳税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纳税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纳税漏征漏管户仍大量的存在。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主动上门纳税申报,而很多纳税人抱着等税务机关上门收税的传统做法。

大部分的纳税人对税法不了解也没有兴趣了解,通过调查发现即使在对待与自己每月都发生联系的个人所得税上,大部分人也没有对其税法内容进一步了解。并且我国通常讲的纳税意识多强调公民应纳税义务,很少说起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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