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 配电线路预防性检查、维护周期表
第二节 运行标准
第3.2.1条 杆塔位移与倾斜的允许范围; 1、杆塔偏离线路中心线不应大于0.1m。 2、木杆与混凝土杆倾余度(包括挠度)
转角杆、直线杆不应大于15/1000,转角杆不应向内角倾斜,终端杆不应向导线侧倾斜,向拉线侧倾斜应小于200mm。 3、铁塔倾斜度 50m以下:10/1000 50m及以上:5/1000
第3.2.2条 混凝土杆不应有严重裂纹、流铁锈水等现象,保护层不应脱落、酥松、钢筋外露,不宜有纵向裂纹,横向袭纹不宜超过1/3周长,且裂纹宽度不宜大于0.5mm;木杆不应严重腐朽;铁塔不应严重锈蚀,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5/1000,各部螺栓应紧固,混凝土基础不应有裂纹、酥松、露筋。
第3.2.3条 横担上下倾斜、左右偏歪,不应大于横提长度的2%。 第3.2.5条 导线通过的最大负荷电流不应超过其允许电流。 第3.2.6条 导(地)线接头无变色和严重腐蚀,连接线夹螺栓应紧固。
第3.2.7条 导(地)线应无断股;七股导(地)线中的任一股导线损伤深度不得超过该股导线直径的二分之一;十九股及以上导(地)线,某一处的损伤不得超过三股。 第3.2.8条 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电杆构件、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0.2m
1KV以下???????0.1m
每相导线过引线、引下线对邻相导体、过引线、引下线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KV???????0.3m
1KV以下???????0.15m;
高压(1-10KV)引下线与低压(1KV以下)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第3.2.9条 三相导线弛度应力求一致,弛度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值的-5%或+10%;一般档距导线弛度相差不应超过50mm。
第3.2.10条 绝缘子、瓷横但应无裂纹,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100mm2,瓷横担线槽头端头釉面剥落面积不应大于200mm2,铁脚无弯曲,铁件无严重锈蚀。
第3.2.11条 绝缘子应根据地区污移等级和规定的泄漏比距来选择其型号,验算表面尺寸。污移等级标准见附录1。
第3.2.12条 拉线应无断股、松弛和严重锈蚀。
第3.2.13条 水平拉线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 第3.2.14条 拉线棒应无严重锈蚀、变形、损伤及上拔等现象。 第3.2.15条 拉线基础应牢固,周围土壤无突起、沉陷、缺土等现象。
第3.2.16条 接户线的绝缘层应完整,无剥落、开裂等现象;导线不应松弛;每根导线接头不应多于1个。且应用同一型号导线相连结。
第3.2.17条 接户线的支持构架应牢固,无严重锈蚀、腐朽。
第3.2.18条 导线、接户线的限距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部颁“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四章 配电设备的运行
第一节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
第4.1.1条 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按表4-1规定执行。
表4-1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巡视、检查、维护、试验周期
第4.1.2条 变压器和变压器台的巡视、检查内容: 1、套管是否清洁,有无裂纹、损伤、放电痕迹。 2、油温、油色、油面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味。 3、呼吸器中否正常有无堵塞现象。
4、各个电气连接点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损现象。 5、分接开关指示位置是否正确,换接是否良好。
6、外壳有无脱漆、锈蚀;焊口有无裂纹、渗油;接地是否良好。 7、各部密封垫有无老化、开裂、缝隙有无渗漏油现象。 8、各部螺栓是否完整、有无松动。 9、铭牌及其他标志是否完好。
10、一、二次熔断器是否齐备,熔丝大小是否合适。
、一、二次引线是否松弛,绝缘是否良好,相间或对构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对工作人员上下电杆有无触电危险。
12、变压器台架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锈蚀、倾斜、下沉;木构件有无腐朽;砖、石结构台架有无裂缝和倒塌的可能;地面安装的变压器,围栏是否完好。 13、变压器台上的其他设备(如表箱、开关等)是否完好。
14、台架周围有无杂草丛生、杂物堆积、有无生长较高的农作物、树、竹、蔓藤植类物接近带电体。
第4.1.3条 新的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前,除外观检查合格外,应有出厂试验合格证和供电局(电业局)试验部门的试验合格证,试验项目应有以下几项:
1、变压器性能参数:额定电压(各分接端电压);额定电流;空载损耗;负载损耗;空载电流;阻抗电压。 2、工频耐压。
3、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 4、直流电阻测量。 5、绝缘油简化试验。
注: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做匝、层间绝缘耐压试验。各项试验标准见附录2。 第4.1.4条 新变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6451.1-86和GB1094.1~85“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规定。
第4.1.5条 变压器停运满一个月者,在恢复送电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搁置或停运六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应做绝缘电阻和绝缘油耐压试验。干燥、寒冷地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停运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八个月。
第4.1.6条 运行变压器所加一次电压不应超过相应分头电压值的105%。最大负荷不应超过变压器额定容量(特殊情况除外)。上层油温不宜超过85°C。 第4.1.7条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查、处理。
1、瓷件裂纹、击穿、烧损、严重污秽;瓷裙损伤面积超过100mm2。 2、导电杆端头过热、烧损、熔接。 3、漏油、严重渗油、油标上见不到油面。 4、绝缘油老化,油色显著变深。
5、外壳和散热器大部分脱漆,严重锈蚀。 6、有异音、放电声、冒烟、喷油和过热现象等。 第4.1.8条 配电变电器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额定电压相等 电压比允许相差±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