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审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支出; (十四)、研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向董事会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及重大情况通报;
(十五)、通报经理层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六)、研究协调处理涉及公司业务和政府部门、股东单位、地方关系的重要事宜;
(十七)、研究确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决事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四)、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议事方式和程序:
(一)、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主持。
(二)、参加总经理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工作部经理列席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时,由总经理确定。
(三)、总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当遇紧急、特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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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召开临时紧急会议。
(四)、总经理会议地点、时间、议事内容等,由总经理确定。分管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可提前向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工作部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五)、凡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由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六)、总经理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民主的原则。在程序上应当坚持总经理提出议案后,先由分管的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议案进行说明,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总经理会议参加人员应明确阐明自己意见,并表明赞成或反对,总经理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再作决策。
(七)、总经理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会议决议事项拥有最后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会人员在总经理就某一决议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当会上对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效性较强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紧迫问题,由总经理裁定。
(八)、总经理会议决定事项须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生效,由经营班子组织实施,总经理工作部督促有关部门承办。
(九)、总经理会议应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综合部负责。有重要决定的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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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保管,存档期限20年。
(十)、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期限20年。
(十一)、凡涉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分解、年度经营考核意见、长期发展规划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总经理会议集体研究,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根据各专业工作以及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总经理会议决定的需要,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安全工作会议等专业会议,会议由总经理或分管专业副总经理主持。
第三十五条 责任和纪律
(一)、经理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总经理会议的决定切实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贯彻落实情况,并在下一次总经理会议向出席人员通报;
(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理成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经理成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以确保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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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委托主持人请假;
(五)、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者公开的以外,出席或者列席总经理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八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关情况和公司所遇到的重大问题或紧急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主要有二种类型:年中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一)、年中工作报告:每年下半年在召开公司董事会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及由总经理拟订的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计划和方案。
(二)、年度工作报告:每年上半年在公司股东年会召开前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上年度公司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及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拟订的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的文件、计划和方案。本年度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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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等。
第三十八条 不定期报告主要指以下情况发生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二)、当总经理在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报告;
(三)、当公司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等紧急突发事件时,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报告;
(四)、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公司资产受到重大损失;
(六)、公司可能依法负有重大赔偿责任;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等。
(八)、当发生超越总经理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九)、涉及股东单位的关联交易事项,总经理应事前如实向董事会报告;
(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规定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在董事会、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当向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的临时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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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考核与报酬
第四十条 总经理年度工作考核和评价,由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主要以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考核指标由董事会下达。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报酬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理层任期内成绩显著,经董事会批准,可给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金、实物及其他方式的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及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变更时以及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变更时或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总经理可提请董事会予以修订、补充。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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