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
(四)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
(五)总承包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
(七)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八)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鼓励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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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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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编制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九)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招标控制价的15%。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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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参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手册》。未建立的,不得参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行确定编制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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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职称资格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职称资格人员不做要求);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一般可以评定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
(一)投标报价的综合造价指标低于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限价指标的;
(二)投标报价低于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最低限价一定幅度,并经评标委员会质疑,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报价低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单位)组织与该工程专业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等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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